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中,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則默認採用法定財產制,這會將夫妻的財產劃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只有婚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才會成為剩餘財產分配的對象。例如,假如某人婚前已擁有一處不動產,這處不動產自然被視為婚前財產。但問題在於,如果這處不動產在婚後增值,那麼這部分增值的金額是否應視為婚後財產而進行分配呢?例如,一棟婚前價值500萬元的房屋,在離婚時漲至1000萬元,中間增值的500萬元應該算作婚後財產嗎?
這樣的情況在許多夫妻之間常常出現,也是法院在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時經常面臨的問題。根據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那麼,什麼是「孳息」呢?在民法中,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類。天然孳息指的是果實、動物的產物,以及其他依據物的用途所收穫的產品;而法定孳息則包括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取得的收益。
然而,房屋增值屬於「物本身價值的增值」,不符合上述孳息的定義,因此不適用民法第1017條的規定。也就是說,婚前的不動產在婚後增值,這部分增值仍然不屬於婚後財產,不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疇。
不過,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值得注意。如果妻子在婚前名下已有一處兩層樓的不動產,而婚後她對該不動產進行了增建,將其擴建為三層樓,那麼這部分增建是否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呢?
法院的見解是,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婚前不動產進行了增建,這部分增建確實屬於「婚後財產」,與單純因房價漲跌導致的不動產增值有所不同。這部分增建的價值必須經過專業的不動產估價來確定,並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中。(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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