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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和徐姓女子2003年離婚後又復合同居,前幾年徐女和黃男坦承她曾在離婚前出軌,為了安撫黃男,兩人2年前簽下協議,約好將借名登記在親友名下的房屋移轉給黃,結果徐卻將房子偷偷賣掉,黃男不滿,認為徐女違反協議,告她索賠108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徐女應依協議內容賠償,扣除抵押債務後,仍要賠給黃男508萬元。
判決指出,黃男、徐女30多年前結婚,2003年間,兩人因感情不睦離婚,事後又復合同居,但並未重新結婚,幾年前,徐女突然向黃男坦承她曾在還沒離婚前出軌,兩人攤牌後,徐女表明願將一間借名登記在親友名下的房子送給黃男當補償,並於2022年5月簽下協議書。
事後黃要求徐女依協議書內容將房產移轉登記給他,結果訴訟期間,黃卻發現徐女早將該間房子以1080萬元出售,他不滿徐女違反兩人當初協議偷偷脫產,且借名登記的親友明知該屋有債權問題,仍對外出售,氣得對徐女及徐的親友提告,要求賣房所得的1080萬元都要賠償給他。
橋頭地院審理時,徐女反駁,稱該屋出售金額就達1000萬元,不符合一般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金額,拒絕賠償黃男該筆錢。
但法官認為,黃男、徐女確實於2年前簽下協議,約定徐女出售該間房子後,扣除稅捐、代書等必要費用後,剩下金額都要作為徐女出軌的補償。
法官認定,該間房屋雖有設定第一、第二及第三順位抵押權,但第三順位抵押權約450萬債權設定時,已經是黃男與徐女簽立協議之後,若再扣除第三順位抵押權清償後餘額,恐影響黃男精神慰撫金數額。
法官依據兩人當初簽下協議內容,認為徐女以1080萬元出售該間房屋後,清償第一、第二順位債權後,再加上代書、房仲等必要費用後仍剩餘508萬9047元,徐女應依兩人協議內容,賠償黃男該筆錢,至於借名登記的親友則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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