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外遇行為通常隱秘進行,證據的取得相當困難,因此對私人取證的容許度通常較高。即使取證過程中有些許不法行為,問題主要集中在是否會面臨妨害秘密等罪名的追究,而取得的證據本身仍有可能被法庭接受。一般來說,幾乎所有人希望獲得的證據都可以被視為有效,關鍵在於是否能證明實際的性行為,或僅僅能證明存在超出普通朋友範圍的關係。以下是幾個常見的證據類型:
- 親密照片與性愛影片:過去這類證據可能需要依賴徵信社拍攝,但在現代,幾乎每人手中都有智能手機,很多人會將親密自拍或性愛影片保存在手機中,這些資料往往成為自證其罪的最終證據。
- 錄音:不論是因口誤、被套話還是坦白,錄音往往能捕捉到對方承認與第三者過於親密的對話,甚至有性行為的錄音也時有所見。當發現另一半的言行可疑時,記得隨時開啟手機錄音功能以備不時之需。
- 通訊軟體、社交網站對話紀錄及電子郵件:如Line、WeChat、Messenger、Facebook、IG等平台上的對話紀錄、留言,或電子郵件內容,只要表現出過於親暱或露骨,都可能成為外遇的證據。然而,由於這些對話通常是線上進行,即便內容涉及性愛,也不一定足以證明實際發生性行為,可能只是虛擬情境或玩笑話,但通常至少會被認為超出了普通朋友的界限。蒐證時,應當儘量保留原始內容,建議截圖、翻拍或尋求公證人公證,避免使用TXT、WORD等格式,這些文件容易被質疑為經過修改或編輯。
- 床單、紙巾等:這些通常是在“抓姦在床”時獲得的證據,常用來鑑定是否存在DNA或體液。這些證據在家庭糾紛案件中也很常見。
需注意的是,避免涉及「妨害秘密」和「妨害電腦使用」的法律問題。雖然在家庭或外遇案件中,不一定會排除私人不法取得的證據,但如果證據的取得本身構成犯罪,結果往往得不償失。現今依賴3C產品進行證據蒐集,最需注意的就是不要違反刑法中的「妨害秘密罪」和「妨害電腦使用罪」。
首先,關於「妨害秘密罪」,主要是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的「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以及「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情形。錄製自己與另一半的對話,或拍攝另一半與第三者在外的約會行為,通常不會觸犯法律,但如果在另一半的車上偷偷安裝竊聽器,錄音另一半與第三者的對話或車震聲音,則可能涉及妨害秘密。
其次,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358條及第359條規定了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電腦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的行為,以及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造成損害的情形。由於許多證據來自另一半的手機,如果你在對方設定了密碼的情況下猜中密碼並取得內部內容,可能會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
當然,並非所有這些行為都會構成犯罪,實務上會考量是否「無故」進行,並判斷對方的行為是否足以讓你對婚姻的純潔性產生「合理懷疑」,而不是隨意監控另一半的生活或社交。因此,為了避免觸法,最好的做法是事先與另一半約定通訊需「開誠布公」,或在進行蒐證前諮詢律師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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