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到事務所諮詢遺囑事宜的民眾,十之八九會問到是否可以不將財產留給某個繼承人,或者如何規避「特留分」的法律規定。民法當初設立特留分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近親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具有一定的社會政策考量。然而,現實情況卻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可能已經多年未聯繫,甚至彼此陌生,但依然必須依規定將遺產的一部分分配給這些「陌生人」。這不僅讓當事人感到不合理,也違背了特留分設立的初衷,同時大大限制了被繼承人依其意願分配財產的自由。
那麼,財產是否真的不能不給某個繼承人呢?其實,有一些方式可以依照被繼承人的意願來安排遺產,並解決特留分的問題,而且選擇不只一種。
1. 利用保險指定受益人,避開特留分規定
第一種方式是利用保險來指定受益人。由於保險金並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不受特留分規定的限制,且保險金也不必納入遺產總額來計算遺產稅。然而,這種方式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若被繼承人名下大多是不動產,或年紀較大且健康狀況欠佳,投保的條件就會變得較為苛刻,這時可能無法透過保險來達成避開特留分的目的。
2. 透過遺贈或死因贈與契約,挑戰特留分規定
另一種方式是透過遺贈或訂立死因贈與契約來挑戰特留分規定。先分享一個案例:曾有一位客戶請我們處理其雙親的遺產分配事宜。客戶有四位兄弟姐妹,遺產包括土地、房產、存款和股票等。在討論遺產分配時,大家原本都同意平均分配,但因為客戶與兄弟姐妹之間感情極差,最終無法達成協議。
在解決這個問題後,這位客戶來找我,說他這輩子可能不會結婚或生育,未來他的繼承人將是這些兄弟姐妹。他問我是否有辦法避免這些人繼承他的遺產。這個需求雖然少見,但我立刻提供了各種解決方案,包括收養孩子、或是自己被收養等方式。然而,這些方法在現實操作上有其困難,最終我建議他以遺贈或死因贈與的方式將財產贈送給非繼承人。
遺贈與死因贈與的適用性
我建議這位客戶採用遺贈或死因贈與的原因是,客戶名下多為不動產,保險規劃並不適用。此外,這種方式還有兩個好處:
好處1:贈與人不需負擔贈與稅 只要在去世前將所有財產贈與他人,就不會留下遺產,繼而達到不讓兄弟姐妹繼承遺產的目的。相比生前贈與需要負擔贈與稅,遺贈僅需支付遺產稅,且遺產稅的免稅額相對更高,這樣能更靈活地進行財產移轉。
好處2:自由指定贈與對象 遺贈允許自由選擇受贈對象,不受繼承人範圍的限制。像前述案例中的客戶,他可以透過遺贈將財產指定給他真正想要贈與的人,避免辛苦一生的資產被不想聯繫的兄弟姐妹繼承。
總結與提醒
總結來看,以保險指定受益人能有效排除繼承人對金錢的繼承,但對於不動產較多或健康狀況不佳的人可能不太適用。而遺贈與死因贈與契約則能夠將全部遺產指定給繼承人以外的對象,但法律上仍存在特留分適用的風險,未來若進入訴訟程序,繼承人可能仍有機會主張其特留分。
最後要提醒大家,特留分是法律明文規定保障繼承人的權利。無論選擇哪種方式,都有其局限性,無法百分之百排除繼承人主張特留分的可能性。因此,在進行遺產規劃時,應該慎重考量所有選項,並諮詢專業意見,制定出最適合自身需求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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