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成年子女仍然在家依賴父母供養,父母是否有權拒絕提供生活費?為什麼媳婦在法律上沒有繼承權,卻可能需要照顧公婆?這篇文章將為您解釋關於扶養義務的順位、扶養費的計算方法,以及如何申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一、什麼是扶養義務?它有哪些影響?
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指的是在特定的親屬關係中,具經濟能力的一方有責任對無法維持生活的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承擔這一責任的一方稱為「扶養義務人」,而接受這些支持的一方則被稱為「受扶養權利人」。
1. 誰需要承擔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6-1條的規定,以下親屬之間需互相承擔扶養義務:
- 夫妻之間
- 直系血親之間: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 與配偶父母同住者與其父母之間:婚後與配偶父母同住的夫妻也需承擔彼此的扶養義務。
- 兄弟姊妹之間: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 家長與家屬之間:不僅限於戶籍資料上的關係,凡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都需承擔扶養義務。
2. 扶養義務的順位
當有多位親屬需承擔扶養義務時,如何分配這一責任呢?根據《民法》第1115條的規定,扶養義務人的順位依次如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家長
- 兄弟姊妹
- 家屬
- 子婦、女婿
- 夫妻的父母
其中,親等較近者優先負擔。如果同一順位內有多位扶養義務人,則需依其經濟能力分擔責任。
例如,若兄弟姊妹中有一方多年未履行扶養父母的責任,但在父母去世後卻出現爭奪遺產,此時雖無法直接禁止其分配遺產,但可透過申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來減少其可分配的遺產份額。
3. 扶養義務的範圍
扶養義務涵蓋哪些生活費用呢?根據法院的見解,扶養義務可以涵蓋一個人生活的全部需求,除了基本的衣食住行、醫療費用外,還包括休閒娛樂費、教育費等,也都在扶養範圍內。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扶養?扶養費如何計算?
如果已經領取了政府的補助津貼,還能不能向親屬請求扶養?中年失業的父母仍保有工作能力,子女是否仍需承擔扶養義務?親屬之間雖然存在扶養義務,但並非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請求他方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 不能維持生活
指的是自己現有的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例如存款不足以支付長期生活費,且名下無可變現的財產(自住房屋除外)。
生活費的計算通常可以參考前一年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基準。即使每月有固定收入(如退休金、國民年金、社會救助津貼等),只要金額與實際生活必需的開銷差距過大,仍可能被認定為不足以維持生活。
2. 無謀生能力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無謀生能力」不僅指無法工作,還包括「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其工作」的情況。例如:因為照顧年幼子女無法外出工作,或是因就讀大學而無法從事全職工作,甚至因經濟狀況失業而難以再就業等,都可能被認定為「無謀生能力」。
此外,也可參考財政部對「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的認定標準作為補充:
- 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重大疾病等情況無法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工作者。
- 受監護宣告,且尚未撤銷者。
三、扶養義務的程度
扶養義務人需要提供多少經濟支持,才算是履行了扶養義務呢?扶養的程度需綜合受扶養權利人的需求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來確定。此外,不同的親屬關係也有不同的扶養標準。
1. 生活保持義務
- 適用對象:夫妻間、父母與子女間。
- 適用條件:當一方的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時,便有權請求他方扶養,不論自身是否具備謀生能力。
- 扶養程度:需達到與自己生活水平相同的程度。
生活保持義務要求扶養程度達到「與自己生活水平相同」,意味著即便扶養義務人經濟條件不佳,也需要犧牲自己來扶養他方。
2. 生活扶助義務
- 適用對象:兄弟姊妹間、家長家屬間、與配偶同住的父母。
- 適用條件:一方的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才有權請求他方扶養。
- 扶養程度:在不影響自身的前提下,提供力所能及的扶養。
生活扶助義務的扶養程度較為寬鬆,屬於補助性質,只有在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允許時,才需要承擔扶養義務,無需犧牲自己來扶養他方。
四、如何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的目的是希望親屬間能互相照顧,但如果一方曾惡意遺棄或虐待他方,卻反過來請求扶養,這確實不公平。為此,民法設有允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機制。
1. 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
有三種情況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己生活。
- 受扶養權利人曾對扶養義務人或其親屬有重大虐待、侮辱或其他不法行為,且情節重大。
- 受扶養權利人曾對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這些條件的適用嚴格程度會根據親屬關係而有所不同,尤其是第1項條件,對於直系親屬或配偶,即使無法維持自己生活,也最多只能減輕扶養義務,而無法免除。此外,第2、3項條件必須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才能免除扶養義務,否則僅能減輕。
2. 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
需注意,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即僅能減輕/免除未來的扶養義務,而在法院許可裁定以前的扶養義務仍然有效。例如,成年子女若因幼年時被父母遺棄而多年未聯繫,在成年後收到安養機構的通知,要求支付父母的養老費,子女即便申請減輕/免除扶養義務,仍需清償過去已產生的債務。
3. 如何申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申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步驟如下:
- 蒐集相關證據
- 撰寫申請書
- 向「受扶養權利人住居地的法院」提出申請
在向法院提出申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時,首先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符合申請的條件。常見的證據類型包括家暴判決書、保護令的核發紀錄,以及生活費繳納的相關單據等。當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後,接下來就是撰寫申請書,詳述申請的理由。建議可以委託律師協助整理證據材料並制定申請策略,以確保申請書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最後,將撰寫好的申請書提交至法院,由法院依法進行審理。
4.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後是否仍有繼承資格?
申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並不意味著會失去繼承資格。然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與排除繼承資格的條件有時會有所重疊。例如,如果親屬曾對您進行重大虐待或侮辱,您不僅可以申請減輕或免除對該親屬的扶養義務,還可以通過遺囑等方式聲明排除該親屬的繼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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