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有一隻怪獸,頭上長著角、牙齒尖銳、目光凶狠,平常生活在深海中的一顆大鳳梨裡。但它可不是海綿寶寶,它叫做「年獸」。年獸每年只會在除夕夜登陸,進入村莊與人類進行一種莫名其妙的跨物種交流。村民們看了新聞後,了解到需要保持社交距離,因此對這樣的近距離接觸充滿了恐懼,也害怕會不小心被年獸吃掉,所以每到除夕,全村人都會帶著家人逃到深山裡避難。
這一年,有一位乞討的老人來到村莊,但村民們忙著逃跑,沒人有空理他,只有一位婆婆給了他食物,並勸他趕快逃命。老人卻沒打算逃到山裡,反而請求婆婆讓他借宿一晚。婆婆答應了,並提醒他記得在 Airbnb 上留好評。
隔天,村民們回到村莊,發現一切如常,沒有人受傷,年獸也沒有造成破壞。婆婆發現老人把紅紙貼滿了家門,還在院子裡燃放爆竹,村莊四處都掛滿了燈籠,這才知道原來年獸害怕這些東西。從此之後,每逢新年,村民們便會貼春聯、敲鑼打鼓、放鞭炮來驅趕年獸。
「你怕什麼,我偏要做什麼!」
我們常說:「要擊敗敵人,必須找到他的弱點。」故事中的村民最初只能消極地躲避年獸,但後來偶然發現了年獸害怕紅色與鞭炮聲的弱點,於是他們開始利用這些方法來保護自己,成功嚇跑了年獸。然而,這種「你怕什麼,我偏要做什麼」的做法,可能涉及侵犯他人權利,必須負起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自由、信用、隱私等權利應該受到保護。即使某些權利並未明確記載在法律中,但只要與法律認定的利益相關,法律仍會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如果有人因故意或過失而非法侵害他人權利,這就是「侵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依據《民法》向侵權者請求賠償損失。法律對侵權行為的規範,目的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失,明確誰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範圍和方式。例如,如果有人因闖紅燈而不小心撞傷路人,即使這不是故意的,也因為過失侵害了路人的身體權利,因此仍需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在這個故事中,究竟誰侵犯了誰的權利呢?
年獸大鬧村莊,造成村民財產損失;而村民們貼春聯、放鞭炮嚇跑年獸,可能對年獸造成了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雙方似乎都有損失。那麼,誰侵害了誰的權利呢?這需要根據事件的前因後果來判斷。
在故事中,年獸大鬧村莊是事件的起因,而村民們為了防止年獸的侵害,才在家門口貼紅紙、放鞭炮嚇跑年獸,這在法律上屬於「正當防衛」。村民們的防衛行為並未過度,也沒有危及年獸的生命,因此即使村民侵害了年獸的權利,也會被視為例外,不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年獸本來乖乖的,村民卻無故利用年獸的弱點來傷害它,那麼這種行為可能構成《民法》中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故意利用他人對某些事物的恐懼,使其處於驚嚇或害怕的狀態,可能會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進而侵害到對方的「人格權」。如果村民們無故欺負年獸,侵犯了年獸的人格權,年獸可以向任何一個村民請求賠償,因為所有參與侵權的行為人都有賠償責任。
憲法賦予我們自由,但並非一切行為都可以任意為之
儘管憲法保障我們的許多自由,這並不表示我們可以隨心所欲地行事。如果以自由為名,故意侵害他人權利,法律是不允許的。舉例來說,如果知道某位同學害怕蟑螂,卻故意每天在他的抽屜裡放置蟑螂屍體或玩具,或穿著蟑螂圖案的衣服在他面前晃來晃去,這樣的行為即使是基於「行動自由」,仍可能被視為「權利濫用」,最終導致法律責任。
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並不是「免死金牌」,如果以自由之名侵害他人權利,仍可能會受到處罰。而根據《民法》,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請求「除去侵害的狀態」或「防止侵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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