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95條第三項:「不法侵害他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者」,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即便通姦行為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正式除罪化,往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將不會再有「刑法」上的責任。
但受害者還是可以依照「民法」中的規定請求金錢賠償。
大家都知道,出車禍撞傷其他用路人時,會依照對方的受傷程度來賠償醫藥費,皮肉傷與骨折的治療開銷是絕對不同的。侵害配偶權也是如此,民事庭法官會從受害者被侵害的程度來決定賠償額度。尤其現在通姦已經除罪化,民事庭審理時法官會更加謹慎。
第195條允許配偶關係受損害的人可以對加害者請求金錢賠償,卻不像通姦罪明確指出要有「性器接合」的動作才成立,構成門檻較低。實務上也有單純和小三牽手被妻子拍到並提告求償成功的案例,但由於侵害程度沒有像「上床」那樣嚴重,賠償金額也不高。所以我們其實可以知道捉姦在床的必要性並沒有隨著通姦除罪而消失,甚至比以往更應該被重視。
第1020-1條:「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 1030-1條第二項: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當一段婚姻走向終點時,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必須將兩人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相加平分。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在婚後辭去工作的家庭主婦(夫)離婚後頓時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頓。即便婚後沒收入,但不能抹煞他們對這段婚姻與家庭的貢獻,因此法律特別規定讓離婚後也能取得一定財產。
但有些人在偷吃時,會送金錢、名車……等昂貴的禮物給出軌對象,討好對方。這樣一來會使另一半在離婚後能分得的婚後財產變少,已經構成權利上的侵害,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對方把那些禮物拿回。
在分配剩餘財產時,如果對方在婚後對家庭不負責,也能向法院請求減少或免除分配額。
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有些人可能是因為對方經濟優渥才結婚,心裡並不是真的愛著對方。趁著對方工作忙碌時與他人通姦。被配偶抓到後又擔心離婚後失去經濟來源,死纏爛打不願離婚。所以第1052條第一項所提及的十大法定離婚事由中,就特別將通姦行為納入,這麼一來就不用擔心會被對方巴著不放。 裁判離婚會對他人身分關係造成極大影響,單純在口頭上說對方與他人通姦想請求裁判離婚,法官不見得會這麼輕率採信。所以還是要準備充足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和其他人發生關係,千萬不要以為是民事訴訟就小看了證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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