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都會有不同的朋友寫訊息給我,有些只是純粹想要找個樹洞說話,有些則是詢問我生涯、感情、工作規劃的問題,有些則是與我的工作有關,也就是訴訟。這些訴訟問題裡,有許多萬年考題,而且充滿誤解。基於希望大家不要以訛傳訛,我把最常詢問的家事問題列下來,下回我們來討論繼承。
1.先生如果外面欠債,不離婚就得要一起承擔。
這是先生想要跟太太離婚時,最常見的「藉口」,通常都是這樣的,先生會告訴太太,外面欠了很多錢,債主會來要債吧。只有假離婚才能解決。太太擔心害怕之餘,立刻同意假離婚,最後就變成真離婚了。三個月後,孩子別人的、房子別人的,前夫結婚了。
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負債各自處理,除非當保證人,否則不會有夫債妻還這種事。如果當了保證人,離婚也沒用。
2.分居滿三年以後,就可以離婚了。
這種說法不一定正確,主動離家的人,如果沒有原因理由不告而別,法院很難同意離婚。除非兩個人分居得夠久,而且平常都不聯絡,至於多久,十年以上或許有機會。如果是「被」離家的那個人,而且平常都不聯繫,三年,夠了。
3.夫妻離婚以後,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就不用付錢養小孩。
當然不是。沒監護權,一樣要養小孩,除非對方大方的豁免這項義務。可是別忘了,要求爸媽扶養的權利歸屬孩子,就算有監護權的一方決定不要錢,往後孩子還是可以另外提起訴訟,要求沒監護權的人給錢。
4.沒錢、沒工作,就爭取不到監護權。
並不是。法院判斷監護權給誰的標準,在於孩子的最佳利益。孩子需要的是陪伴、愛與關心。只要不是負債累累,但是跟孩子有親密關係,就有很大的機會取得監護權。至於有錢的那個人,給錢照顧就好。監護權跟財產,並沒有直接關係,頂多只是參考的因素之一而已。
5.孩子年紀越小,監護權就越有可能判給媽媽。
有人稱這種說法叫做「幼年從母原則」,原則上沒有錯。但是法院更重視「變動最小原則」。換句話說,如果是住在婆家,即便小孩年紀小,為了盡量不變動孩子的環境,而且婆婆應該也跟孩子很親密,判給婆婆的機會還是很高(咦),所以女生們盡量不要住婆家啊!
6.他不給扶養費,那就沒有權利探視。
錯!扶養費跟探視權是兩件事,並不是連動在一起的。所以,就算沒有付扶養費,還是可以看小孩。我就有遇過爸爸帶著新女友來接孩子走,一毛錢也不付,媽媽還是要含著眼淚帶著微笑,送孩子去「阿姨」的懷裡,要是跟他要錢,對方就會去法院投訴,媽媽不是友善父母。順便囂張的說,你養不起,我養啊!
馬的,強制執行都拿不到錢了,身無分文的人敢說要養,我也是醉了。這時候,我都會跟媽媽說,算了,至少20年後,孩子可以免除扶養義務,還可以改姓,就當他這個人捐精給你好了。(是說捐贈者的品質能不能好一點啊!)
7.另一半如果有外遇,就會失去監護權。
基本上,家暴會影響法院監護權的判斷,但是外遇不會。外遇的人,不是好配偶,但不代表不是好爸爸或好媽媽,所以不要因為外遇的人就一定拿不到監護權,外遇只能讓自己離婚,不能保證自己一定有監護權。
8.房子登記在先生名下,貸款也是他付的,所以他可以趕我走。
婚前或婚後買的房子,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是婚前對方買的房子,但是有貸款沒付,離婚時減少的貸款一半要分給自己。如果是婚後買的房子就更不用說,扣除貸款以後,餘額可以一人一半。
因此,如果夫妻兩個人住在對方的房子,在還沒有簽字或判決離婚之前,沒有房屋所有權的人,也沒有義務搬家。
9.小孩監護權給對方沒關係,只要有探視權,我就可以看得到小孩。
理論上都對,運作起來問題都很多。如果有監護權的一方不是友善父母,前公婆或岳父母就會夥同自己的兒子女兒,開始給孩子洗腦。最後,不是他們不給看,而是小孩根本不想看。每次到了探視時間,小孩就大哭大鬧,不願意跟探視者走。後來才知道,原來拋家棄子的人,已經被他們家人塑造成是自己,難怪孩子不願意見面。
10.為了離婚,先把監護權給對方,以後再要回來就好。
離婚時定監護權,民法稱為酌定監護權,起跑點是平等的。但是如果協議給對方,或是法院判決給對方,之後要再改,那就非常困難,民法稱為改定監護權。一般而言,除非對方嚴重虐待小孩、或是小孩年滿14歲以後有很強烈的意願要改監護權,否則改定的機會很低。
所以,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深夜問題多,平安離婚,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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