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圖文
前面的文章「離婚訴訟的判決標準」中有提到
(可以至離婚懶人包的相簿裡去找這篇)
若雙方不能協議離婚,需要走上離婚訴訟的程序
就得提出離婚事由的證據
影片、照片、文字訊息&文件、錄音檔
基本上就是掌握這「四大原則」去做蒐證
🔻文字訊息
因為通訊軟體越來越發達
近幾年來,文字訊息(尤其是LINE)算是最常被使用的證據
例如:
外遇、言語暴力、恐嚇、自殺傾向等對話紀錄
都可以截圖當作證據
不過這裡需要注意個資的問題
下面我會再提到
🔻文件
主要是用來證明一些狀況的
例如:
繳費的金流明細、購買家用的金流明細、精神疾病或是性病(外遇)的診斷證明等
這些不僅對監護權判決有利
對財產分配也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所以我都建議盡量能不用現金就別用
現金的交易方式,通常只要發票不見就很難舉證了
其他的交易方式如信用支付,都比較容易能取得交易明細
🔻影片
影片是許多事由中最有力、但也最難取得的證據
例如:家暴、酗酒、外遇、自殘等
不過操作較困難
需要一些策畫設計與技巧比較有機會取得
🔻照片
照片在一些情況也很好用
例如:
外遇、賭博、酗酒、家暴等
比影片難度略低,也是需要一些技巧來取得
🔻錄音
錄音在特殊情況中比較適用
也算是在影片無法取得的情況下的候補方案
例如:
語言暴力、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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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
在蒐證的過程中
我們要特別注意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
這不僅因為取得手段觸法,可能會讓法院判定無「證據能力」
更還會讓我們吃上刑責,留下案底
所以蒐證時很多細節還是要小心的
🔹證據能力:是指該證據能否使用,如果是非法取得的即沒有證據能力(第一個層面)
🔹證明力:是證據內容的證明程度,能否讓法院採納(第二個層面)
📌不貞蒐證權
在外遇的案件中
由於證據取得比較困難
如要取得對方的手機對話、照片等
法條中特別有一項「不貞蒐證權」
對於蒐證手段是有寬限的
只要不是侵犯隱私「太嚴重」的情況
就會被當作有證據能力
不過對於這個「太嚴重」的部分
目前以判決紀錄來看,還是比較屬於自由心證
沒有個一定的規範情況u
所以還是要依照各種案件的不同來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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