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通姦罪如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故對配偶的通姦行為,若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即喪失其告訴權。「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諒或寬恕,乃事後所為。
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再來,配偶的告訴權並不因縱容或宥恕而永久喪失,如宥恕後,配偶又續行與人通姦,則其配偶仍可以行使告訴權。
案例:A、B明知彼此均是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後被A的配偶C知道,A即懇求C原諒,經C同意以A每月付生活費3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A答應後卻置之不理,C怒極乃告A、B通姦,此時,依刑法第245第2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C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A不付生活費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但事後如果A仍繼續和B通姦,且C也有掌握證據,則C仍可提起通姦罪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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