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審和第二審的訴訟過程中,並未強制要求當事人必須由律師代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訴訟代理人應優先選擇律師,但經審判長許可,也可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因此,當事人可自行在一審或二審中進行訴訟,而不需一定聘請律師代理或出庭。
然而,進行民事訴訟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若當事人不具備相關法律常識,除了自行查詢法律規定或向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外,還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代表出庭。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民事訴訟的技術性較高,若由缺乏法律素養的人代理訴訟,往往難以全盤掌握訴訟進程,甚至可能因經驗不足而無意中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
在上訴至第三審的情況下,由於第三審屬於「法律審」,技術性要求更高,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當事人在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必須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進一步規定,若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則無需另行委任律師。此外,上訴人的配偶、三親等內的血親或二親等內的姻親,若具有律師資格且經法院認可,也可擔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若未依此規定委任律師,法院會命令上訴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上訴將被視為不合法而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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