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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6月,新北市一間餐廳的王姓店長為即將離職的員工A女辦了一場歡送餐會,聚餐後兩人興致未盡,當其他人都因事離開後,兩人決定續攤去KTV唱歌。在KTV裡,兩人喝了不少酒,紅酒、香檳、啤酒接連不斷,氣氛逐漸熱絡起來。A女當晚穿著相當性感,王店長趁著酒意,提議兩人去汽車旅館進一步休息。王店長回憶說:「當時她迷迷糊糊答應了,我覺得她同意了,於是就找了旅館。我脫她衣服時,她雖然有推辭說很累,但進一步時她並未拒絕。我認為這不過是男女之間的情趣。整個過程她也沒有明顯反抗,如果我真的強迫她,怎麼可能沒留下任何傷痕?事後她也沒有向旅館求救,這顯示我們是兩情相悅的。」
然而,A女則有不同的說法,她深吸一口氣後表示:「那晚聚餐後,店長提議去唱歌,其他人都有事無法參加,我當時覺得不好意思拒絕,畢竟他一直對我很好,也特地幫我辦歡送會。所以我答應了,之前我們也有單獨吃飯,感覺應該沒問題。唱歌時大家氣氛都很好,我把他當朋友,沒什麼戒心,就跟著喝了不少酒。現在回想起來,真的後悔自己喝太多。離開KTV時,我已經非常醉了,頭暈得厲害,連走路都站不穩。店長問我要不要找地方休息,因為真的不舒服,我就答應了。但這並不代表我同意發生什麼事啊!到了房間後,我躺下來準備睡,沒想到他開始摸我胸部,我揮開他的手,叫他不要這樣,但他不理我,還開始脫我衣服。我試圖抵抗,但醉得無法動彈,甚至翻到床邊想保持距離,但他還是把我拉了回來,最後我就在這種情況下被他侵犯了。」
A女當晚並未立即報警,對此她解釋道:「當時醒來時,我頭還是暈的,腦子裡一片模糊,以為昨晚的事情是一場夢。但當意識逐漸清醒,我才發現自己真的被性侵了。離開汽車旅館後,我非常混亂,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辦。」後來,A女回家後傳訊息質問王店長為何強暴她,店長一開始道歉,甚至表示願意包紅包給她以示補償。A女憤怒地說:「聽到這裡,我的理智線瞬間斷掉!我一直把他當朋友,他卻如此對待我。如果我不告他,他是不是以後就會覺得這種事可以輕易解決?」
新聞曝光後,網路上出現了不少不同聲音,有人為王店長抱屈,質疑A女為何不當下反抗,也有人認為A女是在事後「越想越不對勁」才決定提告。然而,從A女的說法來看,她只是同意去旅館休息,並未同意進一步的行為。而在王店長眼中,A女的反應被他解讀為情侶間的曖昧。
最終,法院認定王店長趁A女酒醉無法反抗時,強行發生性關係,犯下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根據雙方證詞、監視器畫面、驗傷報告及A女事後的反應等證據,確定王店長趁A女酒醉之際行為不當,構成犯罪。
這起案件讓人思考,到底什麼是「你情我願」?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僅憑一方的默許或未明確反抗,就能視為同意?你的想法呢?A:A女既然同意前往旅館,應該早已預期會發生性行為,店長無罪。B:店長在A女無法清醒反抗的情況下行為不當,應該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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