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屬於一種「不作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不作為犯的範圍通常限於那些對某些特定情況有法律義務的人,也就是「對於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法律上負有責任」的人。這些人包括「具有保護者身分」的人,例如近親屬、主動承擔救助責任的人(如救生員、保姆),以及與他人存在監督或支配關係的人等。此外,還包括那些「製造危險」的人,像是駕車肇事者,他們就有義務將傷者送醫。
如果將無自救能力的人棄置不顧,讓他們的生命陷入危險,並最終導致死亡,那麼這種行為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因此《刑法》第二十五章明確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是應受懲罰的。
例如,嘉義某對老夫少妻因婚後感情不和,去年4月,丈夫不願與妻子共同辦理離婚協議,妻子竟對丈夫施暴,導致丈夫心臟病發作,未及時救助而猝死。法院判決認定,妻子坦承犯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另因傷害罪判3個月,若以罰金代替徒刑,則以每日1千元計算。
問題一:法官是如何看待這個案件的? 答:法醫鑑定發現,丈夫在死亡前曾因心臟病發作,且在發作前曾與妻子有肢體衝突,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法官認為,妻子並無故意遺棄的意圖,但在處理婚姻問題時未能以理性方式應對,且事發時沒有注意到丈夫的身體狀況,未提供必要協助,最終導致丈夫因心臟病發作而死亡,這樣的過失不可輕忽。考慮到妻子坦承犯行,法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1年6個月,另因傷害罪判刑3個月,罰金可每日1千元折抵。
問題二:如果妻子確實有故意見死不救的行為,會構成什麼罪名? 答:根據《民法》第1116-1條規定,「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且該義務與直系血親的順序相同」。也就是說,夫妻互負扶養義務,而且這項義務是優先的。
此外,根據《刑法》第294條,遺棄罪的成立不以被害人必須處於荒涼無助的環境為前提,只要法律上有扶養義務的人,對無自救能力者有遺棄的意圖,未履行其扶養義務,便構成遺棄罪(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457號判例)。因此,若依本案情況,若妻子在主觀上故意不救助丈夫,則會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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