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憲法法庭針對刑法中故意殺人罪以死刑作為最重刑罰的合憲性進行判決,認定該規定符合憲法,但僅限於情節最為嚴重的案件,且刑事程序必須符合憲法規定的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包括合議庭一致決定、第三審必須進行言詞辯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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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憲法法庭:死刑是剝奪生命的最重刑罰,需有嚴格程序保障
憲法法庭於今日作出第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針對故意殺人罪的案件進行裁定。判決指出,若案件中,檢察機關或警方偵辦時沒有律師辯護、第三審未進行強制辯護或言詞辯論、各級法院合議庭未達成一致決定,或是被告在犯案時及審判時患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均不得判處死刑。此外,若被告在判決後出現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則不得執行死刑。相關法規也須進行修改以符合此判決。
判決影響
根據此次判決,目前37名死刑犯可根據此判決的精神,聲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若上訴成功,這些死刑犯的羈押時間與次數將重新計算。
最高檢察署:將依照法律提起非常上訴
包括王信福在內的37名死刑犯,認為死刑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生存權及比例原則,並聲請憲法法庭進行法規審查及暫停死刑執行。憲法法庭於今年4月23日舉行了言詞辯論,並於7月延後宣判,最終於今日宣佈判決結果。
死刑條件及程序的規範
判決強調,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及第348條第1項中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是對生命權最嚴重的侵害,因此以死刑作為最高刑罰僅適用於情節最為嚴重的個案,且刑事程序必須嚴格遵循憲法中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這樣的判決範圍內,並不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的精神。
此外,判決還指出,民國88年修正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中關於「唯一死刑」的部分,違反了憲法對生命權的保障,雖該規定已非現行法律,但仍適用於兩名聲請人的案件。
必須進行的法律修正
憲法法庭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未規定檢警偵辦故意殺人案時,律師必須在場辯護,這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權、被告的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相關機關須在判決宣佈後的兩年內,依照此判決修正相關法規。
此外,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未規定第三審時需強制辯護及進行言詞辯論,這同樣違反了憲法保障的生命權及防禦權。相關機關須在兩年內對此進行修法。
合議庭一致決的重要性
憲法法庭認為,任何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同意。然而,法院組織法目前未規定故意殺人案件須經合議庭一致決,這違反了憲法對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相關機關必須在兩年內進行修正。
最後,憲法法庭強調,若被告在犯罪時或審判時患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應不得判處死刑;而若被告在被判處死刑後出現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也不得執行死刑。相關機關需依據此判決,在兩年內檢討並修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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