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在各行各業屢見不鮮,引發了社會對這一議題的廣泛關注。與他人互動時,如果未能適度掌握分寸,使用不合適的語言或肢體動作,涉及性或性別議題,並讓對方感到不適、被冒犯或侮辱,甚至對其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響,這些行為可能構成性騷擾。本文將簡單介紹性騷擾的定義及相關法律規定。
一、性騷擾的定義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兒童或少年性剝削包括以下行為:
- 使兒童或少年從事有報酬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 利用兒童或少年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以供他人觀看。
- 拍攝、製造、散布或販賣與兒童或少年有關的性影像,或其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感的物品。
- 讓兒童或少年從事陪酒、色情伴遊等行為。
二、性騷擾的認定標準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性騷擾的認定應考量事件背景、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言行及受害者的感受。實務上,法院通常以受害者的主觀感受為基礎,輔以當時情境、目擊者的證詞或錄音錄影等證據,來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強調,性騷擾應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考量其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並輔以「合理被害人」的標準,判斷一般人在相同情境下是否也會感到遭受性騷擾。
三、性騷擾的法律責任
- 行政裁罰:
- 權勢性騷擾經認定成立,處以新臺幣6萬至60萬元罰款。
- 非權勢性騷擾,罰款金額則為1萬至10萬元不等。
- 民事賠償: 根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若因性騷擾行為導致受害者身體、名譽等權利受到侵害,行為人須賠償精神及非財產上的損失。
- 刑事責任:
-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趁機性騷擾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若利用權勢或機會犯案,刑期可加重二分之一。
- 《刑法》第224條規定,強制猥褻行為可處6月至5年有期徒刑。
四、趁機性騷擾與強制猥褻罪的區別
趁機性騷擾通常指在受害者無法表達意願時,行為人迅速侵害其身體性自主權。而強制猥褻則是行為人在受害者明確表示反對後,仍持續侵犯,構成更嚴重的刑事罪行。
性騷擾不僅是道德問題,更可能帶來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面對性騷擾指控,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至關重要,律師能幫助您了解風險,提供最佳辯護,確保您的權益在法律程序中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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