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互控雙方,分別是李鍾桂的堂姪李紹平,他出面指控施啟揚、李鍾桂的祕書范姜群麗及隨扈閻冠志與學生黃榮護奪產,但台北地院認為,李紹平過往未照顧過李鍾桂,擔任監護人後即將李鍾桂帶離她原本生活的台北市新光路舊宅,並將二舊宅變賣,讓失智的李鍾桂長達1年9個月住閣樓,且長時間看電視、減少與外界互動,無法依醫囑常曬太陽。
判決指出,李紹平在2022年4月8日公證取得李鍾桂意定監護的監護權,李鍾桂復於同日辦理公證遺囑,寫下要將新光路房產均遺贈予真善美基金會,另除中國地區不動產全部遺贈予李紹平外,她名下動產及其他財產,在也百年往生後,於扣除一切稅捐費用後,如有剩餘,全部遺贈予李紹平,並指定李紹平及祕書范姜群麗及隨扈閻冠志閻冠志為共同遺囑執行人,不久後李紹平與范姜群麗等人意見不合,告上法院。
一開始李紹平勝訴,繼續擔任監護人,范姜群麗抗告後,法院發現,李紹平在李鍾桂於2022年10月29日自台大醫院出院後,以台大醫院無法跨區服務及照顧便利為由,將李鍾桂安置於母親鄭素蘭位於民生東路的住所閣樓,不願繼續以李鍾桂過往熟悉之新光路二房屋作為安置照顧地點。
法官查出,李紹平後來將李鍾桂的新光路房屋賣掉,並在內湖買房,今年7月31日再次將李鍾桂移至內湖完全陌生的新屋環境,判決指出,李紹平在照顧李鍾桂期間,未能理解失智症患者一般照護需求與照顧者知能,僅為配合照顧便利,逕行變動照顧處所,讓李鍾桂一再重新適應住所的重大變化,對於失智患者造成嚴重退化的重要因素。
法官認為,李紹平就李鍾桂過往興趣、喜好未能進一步主動探知安排,讓李鍾桂被動配合照顧者,長時間觀看電視節目,減少與外界互動之刺激,不利於失智症患者實際需求,且住閣樓進出皆須通過樓梯,行動上不便,連帶影響李鍾桂外出接觸人群、接受外在刺激頻率,而閣樓外之陽台空間狹小,讓李鍾桂未能依醫囑指示外出活動,增加曬太陽的時間,減緩失智、憂鬱症病程發展,長達1年9個月,致李鍾桂迅速退化。
判決指出,李紹平對李鍾桂居住、照顧需求的種種舉措,重在自己照顧方便,而未以李鍾桂對於環境之熟悉為主要考量的因素,不利於李鍾桂身心需求,而有顯不適任監護人的情事。
判決指出,施啟揚與李鍾桂舊宅中,原本有各類國家勳章授獎、與國內外賢達合影相片、親友紀念禮物及著作等,法官認為,這不只是充滿回憶與歷史紀錄的「家」,也是施啟揚與李鍾桂畢生心血與安身立命之地,但李紹平介入後,為出售這房屋而將屋內動產清空,除祖先牌位置於北海福座外,其餘對李鍾桂彌足珍貴的私人收藏物品,均打包後花費月租10餘萬元載運置於五股倉庫內,將使李鍾桂未來再無返回其熟悉環境接受照護的可能,不利於穩定李鍾桂退化情形,對於李鍾桂身心影響至為深遠且難以回復。
法官發現,李紹平將李鍾桂位於新光路的二舊宅以2,900萬元、2,800萬元出售,合計為5,700萬元,高於內湖路房地價金5,250萬元,並無出售價金不足支出買受價金的情形,並以李鍾桂98%持分與李紹平兄弟各有1%的持分共有房地,使所有權複雜化,有礙李鍾桂所有內湖房地的管理處分,不利於李鍾桂。
合議庭審判長李莉苓、法官陳香文、法官潘英芳判決指出,李紹平基於意定監護李鍾桂的身分所為照護及方式、財產管理處分等行為,有違背李鍾桂遺囑、不利於李鍾桂本人且有顯不適任情事,今選定莊喬汝律師、鍾明桓會計師、黃榮護、閻冠志共同為李鍾桂的監護人,並分別由莊喬汝律師、鍾明桓會計師共同執行財產管理處分事項;除關於李鍾桂探視事宜,由監護人莊喬汝律師安排協商外,餘由黃榮護、閻冠志共同執行護養療治及其他生活事項,可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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