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因懷疑妻子小美(化名)婚內有異,竟在未經對方同意下,擅自利用她的手機與筆電,下載其與他人於LINE上的對話紀錄並轉傳至自己帳號存證,行徑觸法。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德已構成《刑法》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接受保護管束。可上訴。
據了解,阿德與小美原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同住台中某區住處。民國109年8月28日,阿德因發現小美行為可疑,竟趁對方未登出通訊軟體LINE,偷用其帳號下載與2名友人的對話紀錄,並轉傳至自己的LINE帳號。直到112年10月3日離婚訴訟進行時,阿德於庭上出示上述資料,小美才驚覺遭竊私訊,憤而提告。
小美向台中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後,檢方依法起訴。法院審理時,阿德坦承所為。辯護人聲稱,阿德僅為蒐證妻子外遇,無故使用之主觀要件未具,不構成犯罪。但合議庭明確指出,《刑法》第359條所稱之「無故」,係指欠缺正當法律理由。即便夫妻間有互負忠誠義務,仍不得以調查外遇為名,侵犯他人隱私權利。
法院指出,小美與他人之對話內容屬私密電磁紀錄,並非公開言論或行為,仍受《憲法》與《個資法》保障。阿德擅自取得、儲存並轉傳該對話,已侵害小美隱私權,行徑超出社會可容忍範圍。法官引用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即使夫妻互負忠貞義務,也不得成為恣意監控對方生活的藉口。
法院並認定,阿德行為除構成電腦犯罪外,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定的精神侵害行為。雖該法對精神侵害未設刑罰,仍應回歸《刑法》處理。考量阿德犯後態度良好,無前科,並有穩定工作及經濟能力;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並給予緩刑2年,須接受保護管束。可上訴。
文章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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