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台中市一名已結婚逾20年的人妻,被丈夫指控,與認識多年的友人,在去年間有不倫,曾共赴汽車旅館,甚至雙方有互傳「會去找他吃〇頭(生殖器)」、「可回我早上吃過了」、「那我就上去16蹲哦」、「還想做」等情色訊息,人妻丈夫據此向二人求償100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人妻坦認不倫,也對丈夫求償金額沒有意見,不過小王卻否認知情人妻已婚,還稱人夫提出的出遊合照,頂多證明雙方是朋友,沒有辦法證明他知道人妻已婚。
法官審認,根據人夫提供的相片,有小王與人妻及丈夫一同出遊合照,另外小王也曾傳訊給人妻「妳一直不離婚,那我又是什麼感受」、「我跟其他女生出去你會有什麼反應,那你一直不想離婚,我又要用甚麼心態去面對」等語,顯見小王知道人妻已婚身分。
法官也認為,二人傳送的情色訊息,親密、露骨,以常理推論二人在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符合社會通念,小王主張二人沒有發生性關係,需負舉證責任,認定二人有發生性關係,審酌人妻與小王的資力與社會地位等情狀後,認二人需賠40萬元,仍可上訴。

台中市一名人妻與朋友有染,互傳情色訊息,台中地院判二人要賠40萬元給人妻丈夫。示意圖/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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