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百貨公司廣場上,一位男子和一位女子因為長期的矛盾發生了口角。男子在爭執中似乎不經意地罵了女子「醜女」。這樣的言辭導致男子被控以公然侮辱罪。案件進入法院後,男子辯稱自己當時只是形容女子的外貌為「水面」,而「醜女」一詞則是女子自己說出來的,他只是隨口附和而已。因此,男子聲稱「醜女」並不構成公然侮辱。
在一審中,法院認定男子犯下了公然侮辱罪,並處以4000元的罰款。男子不滿此判決,於是提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做出了對男子無罪的判決。那麼,為什麼二審結果會與一審不同?二審法院是如何作出判決的呢?讓我們來詳細了解。
要了解判決的內容,首先必須明白「公然侮辱罪」的定義。這種罪行是指在公開場所中,故意使用侮辱性的言語、態度或舉動來羞辱他人,造成其在精神上感到困擾或不快,並可能損害他人的聲譽、人格和社會評價。成立此罪的關鍵在於是否存在「侮辱性」。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時,會考慮到行為人的性別、年齡、職業,以及當時的語境和語言使用習慣,並綜合這些因素來做出判斷。
聽起來或許有些複雜,但這是因為公然侮辱罪涉及到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所以法院必須綜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來做出判斷。在過去,當兩人在公共場合爭吵時,其中一人罵對方「醜女」或使用粗言穢語,通常會被認定為公然侮辱。(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回到這個案子的二審判決,法院判男子無罪有兩個主要原因。首先,法院對男子是否故意罵女子「醜女」存疑。雖然證人證言中提到男子確實使用了「醜女」這個詞,但是否故意侮辱還無法確定。因此,男子是否有故意侮辱的意圖仍存在疑問。其次,即使男子故意使用了「醜女」這個詞,法院認為該詞並不構成侮辱性言論,因為「醜女」只是表達了一種個人的審美觀,而不是具有社會權威的專業評價。因此,這樣的言辭不會對女子的聲譽或社會評價造成實質性損害。
最終,基於這兩個原因,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宣告男子無罪。(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社會大眾可能會感到不滿。筆者認為,這樣的判決可能過於扭曲了法律條文的解釋,實際上「醜女」這種詞彙在一般人眼中會被視為侮辱性言論,可能會對個人的聲譽造成影響。因此,應該用更為嚴格的標準來判斷公然侮辱罪的構成。關於公然侮辱罪是否應該廢除,這是一個長期的討論議題,主張除罪化的觀點認為應保護言論自由並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但目前這些主張尚未在立法上取得進展。在法律未做出修改之前,我們應該遵循現有的標準,避免過度解釋條文,保持對社會普遍認知的敏感度。
新聞來源:https://reurl.cc/RebW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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