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華某天晚上騎機車外出購買生活用品,不幸在十字路口綠燈直行時,被小康駕駛的轎車闖紅燈撞上。由於小康車速過快,美華的機車嚴重損毀,且她也因為這場事故被撞飛,造成全身多處骨折。經過送醫治療後,醫生診斷她需要休養三個月。在事後的調解過程中,小康對美華的家屬放話說,如果再逼迫他,他就會賣掉自己唯一的房子。美華查詢小康留下的地址後,發現該房屋確實是小康所有,但大門及外牆上卻貼著待售的廣告,顯示小康可能有脫產的意圖。此時,美華應該如何阻止小康出售他的房子呢?
如果受害者擔心將來要求賠償時,肇事者已經脫產,導致無法對其財產執行,便可以在訴訟前申請假扣押程序(當然,訴訟中也可以申請假扣押),以防止在訴訟確定前,債務人脫產而無法償付債務。「假」這個字的意思是暫時、預先,僅僅禁止處分財產,而尚未進入換價程序,即不能拍賣財產來分配價金。
在這個案例中,美華有權依法向小康要求損害賠償,但為了避免小康在訴訟確定後脫產,導致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美華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假扣押,來防止小康將財產轉移給他人。那麼,如何申請假扣押呢?首先,申請人必須是基於金錢請求或可轉為金錢請求的項目(例如,請求100公斤白米,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以主張金錢損害賠償)。在這個案例中,美華的損害賠償請求屬於金錢請求,因此沒有問題。此外,債權人還必須證明假扣押的理由,即日後無法或難以強制執行的風險。此時,美華可以提供小康要出售房屋的證據,例如將託售廣告拍照存證。如果法院認為美華的證明不足,或雖有證明但認為有必要,則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
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請求金額約1/3的擔保金額。舉例來說,如果美華要求賠償100萬元,並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法院通常會要求美華提供約33萬元的擔保,才會裁定准許假扣押。隨後,美華可以持法院的裁定正本及身分證,到任何一個稅捐機關查詢小康名下的財產或所得資料。如果小康名下有財產(如銀行存款、房產、土地等),此時,美華可以提供擔保,並以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申請對小康名下的財產在100萬元限度內進行強制執行。
假扣押的申請,應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所謂本案管轄法院,是指債權人就雙方爭議應提起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而假扣押標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則是指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後,欲對債務人財產執行的所在地法院。假扣押標的如為債權或須經登記的財產權,則以債務人住所地、擔保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小提醒:
一、關於提供擔保的金額,實務上雖然大約是請求金額的1/3,但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必須是多少。在這個案例中,美華可以詳細列出請求的依據與支出細目,說服法院認為訴訟勝訴的可能性較大,並請求法院酌情減少擔保金額。
二、如上所述,假扣押的申請可以向本案管轄法院提出。以本案例為例,美華如果要對小康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向小康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車禍發生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上述兩個法院都屬於「本案管轄法院」。如果小康的房子位於台北市中山區,那麼台北地方法院就是所謂的「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因此美華可以向上述法院申請假扣押。
三、小康在得知其房產被假扣押後,法律規定,他可以為了儘早解決爭議,避免房產長期處於查封狀態,向法院申請命令美華在一定期間內起訴。如果美華未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間內提起訴訟,小康則可以向假扣押的法院申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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