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元亨受公司派遣至上海子公司擔任經理,當時莉貞是他的秘書。莉貞聰明能幹,且非常體貼,兩人很快就墜入愛河,並於三年前結婚。兩年前,由於職務調動,元亨返回台北工作,而莉貞則在婚後跳槽到上海另一家外商公司上班。然而,世事難料,前幾天元亨因車禍不幸去世。兩人無子女,元亨的父母健在,目前定居高雄。元亨遺留下來的財產包括現金新臺幣200萬元,以及一棟位於台北市、價值新臺幣3,000萬元的A屋。現在問題是,莉貞如何繼承元亨的財產?如果婚後元亨與莉貞一直住在A屋,莉貞的繼承權會有所不同嗎?
隨著兩岸交流日益頻繁,兩岸人民結為夫妻的情況也越來越多,由此產生的身分和財產問題也變得日趨複雜。由於兩岸關係特殊,因此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條例」)作為處理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在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時,必須在繼承開始後的三年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以書面形式表達繼承意願,否則將視為放棄繼承權。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權利,條例針對配偶和非配偶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對於非配偶,大陸地區繼承人每人最多可繼承200萬元超過部分則歸屬於台灣地區的其他繼承人。若遺產中包括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則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該不動產,其價值也不計入遺產總額。換言之,遺產必須全部折算為金錢,非配偶的繼承人最多只能取得200萬元。如果遺產包括台灣地區繼承人居住的不動產,該部分價值將被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如果遺產剩餘金額超過200萬元,則不影響大陸地區繼承人的權益;但若不足200萬元,則會有影響。
對於配偶,大陸地區人民所能繼承的遺產總額不受200萬元的限制。若經許可長期居留,配偶也可以繼承遺產中的不動產,但若該不動產為台灣地區繼承人所居住,則不得繼承,且在確定繼承份額時,該不動產價值不計入遺產總額。
以本案例為例,莉貞一直在大陸工作,並未在台灣長期居留,因此她無法繼承A屋。此外,由於元亨的父母居住在高雄,A屋價值不需從遺產總額中排除。A屋應折算為價值3,000萬元,加上現金200萬元,遺產總額共3,200萬元。由於大陸地區配偶的繼承權不受200萬元的限制,莉貞依照規定應繼承1,600萬元。如果莉貞在台灣有合法的長期居留,則她可以與元亨的父母共同繼承A屋。
小提醒:
- 以上分析是基於莉貞尚未取得台灣地區身份證的前提下進行的。如果莉貞已取得身份證,她即為台灣地區人民,繼承將完全依據民法規定,不受條例的限制。
- 大陸地區人民依條例規定向法院表示繼承時,需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三)證明繼承人身份的文件(身份證明文件須經行政院指定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
- 大陸地區人民向法院表示繼承屬於非訟事件,法院僅做形式審查。若無異議,法院將裁定准許繼承表示,但該裁定並無實質上的確定力。若元亨的父母對於莉貞是否為元亨配偶存在疑義,仍需通過訴訟程序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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