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經過】
偉哥性格倔強,脾氣火爆,經常因一點小事就與他人一較高下。某天,他邀請了幾個朋友在台北市長安東路的一家海產店慶生,大家把酒言歡,場面熱鬧非凡!就在氣氛最嗨的時候,鄰桌的客人突然大聲喧鬧,影響了偉哥等人的興致。偉哥頓時感到不悅,大聲喊道:「X!吵死人了!小聲一點!」沒想到,隔壁桌的一位叫華仔的人馬上站起來反罵:「這不是你家,你叫什麼叫!」瞬間,兩桌人劍拔弩張,氣氛變得極為緊張。偉哥和華仔立刻站起來,互相怒目而視,並開始叫罵,雙方人馬也跟著一起大聲叫囂,甚至喊出「打!打!打!不要放過他!」的話語。在一片混亂中,偉哥和華仔在各自同伴的助勢下,勇氣倍增,雙方終於大打出手,結果兩人都頭破血流。店家見狀,馬上報警,剛好有巡邏的警員路過,立刻將所有涉事者以現行犯身份帶回警局法辦。偉哥和華仔互相指控對方傷害自己,因此都被扣留作筆錄。其他參與叫囂的人認為他們沒有動手,不應被牽連,想要離開現場,但警察不允許,要求他們也一同作筆錄。這些人不滿,抗議道:「我們只是在旁邊助威,根本沒動手,為什麼不讓我們走?為什麼還要作筆錄?」這些在旁邊助威的人,法律上是否會有麻煩呢?
【在旁邊叫囂的人,可能成為犯罪的幫助犯】
一、法條依據: 根據《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即使他人不知情,也同樣成立。」第2項則指出:「幫助犯的處罰,可以比照主犯減輕。」。
二、律師說法: 幫助犯是指明知他人正在實行犯罪行為,卻有意地提供幫助或促成犯罪的行為。在法律上,幫助不僅限於提供物質支持(例如:遞棍子),也包括精神上的支持。本案例中的助威助勢行為屬於精神幫助,因此也會成立幫助犯。換句話說,即使沒有動手,只要在他人犯罪時在旁助勢叫囂,也可能會觸犯刑法中的幫助犯罪名。
【法官怎麼說?】
最高法院在110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刑事判決中指出,精神上的幫助也會構成幫助犯罪。該案中的被告當時只是為了幫助林某解決賭債問題而到場助勢,並未實際參與林某放火行為。然而,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明知林某在放火,仍然全程陪同,這已經在精神上對林某的放火行為提供了支持,且認定被告有幫助放火的意圖,因此仍然判定被告犯下幫助放火罪。由此可見,處於紛爭之地,即便沒有動手,也可能會觸法,必須小心謹慎!
近年來,隨著手機和社交軟體的普及,例如Line、Facebook、Instagram等平台,青少年在群組中呼朋引伴,成群結隊,彼此對峙、叫囂甚至打架的現象屢見不鮮。許多不懂法律的青少年因為情緒高漲,跟著起哄,卻完全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已經可能觸犯法律。如果僅僅是打打架、破點皮,事情或許還能解決,但如果動用了刀槍,或使用足以致人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凶器互相砍殺,造成重傷或人命傷亡,那麼這些在旁助勢的人極可能會成為殺人罪或重傷害罪的幫助犯,面臨牢獄之災以及巨額賠償責任。尤其當犯罪者是未成年子女時,家長還需對受害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即便子女已成年,很多時候父母也不得不為他們善後。因此,各位父母應特別注意孩子的言行舉止,務必提醒他們謹言慎行,不要因一時衝動而涉入重大罪行,葬送自己的前程,悔恨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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