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考慮離婚的人常常會問一個問題:「每年申報所得稅時,我的前配偶可以看到我的收入資料,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這種情況?」其實,這個問題不僅僅是離婚中的夫妻會面臨,甚至有時候即將結婚的新人也會擔心這個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夫妻結婚後在所得稅申報時需要注意的三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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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合併申報的例外情況
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起,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和配偶的各類所得原則上應合併申報(參照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然而,在結婚或離婚的當年度,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合併申報或分別申報。
那麼,有沒有例外呢?當然有。
首先,在結婚或離婚的當年度,夫妻可以選擇合併申報或分別申報(參照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此外,以下三種情況下也可以選擇分別申報(參照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
- 夫妻因民法第1010條第2項的原因難以共同生活,且已分居達6個月以上,並向法院申請分別財產制,經法院准許。
- 夫妻分居達6個月以上,且法院對未成年子女親權進行裁定(即民法第1089條之一的情況)。
- 其中一方遭受家暴,並已獲得暫時或通常的保護令。
簡單來說,若夫妻分居超過6個月,經法院認定,或一方遭遇家暴且已獲得保護令,則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供法院核發的證明文件,辦理分別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規定僅適用於已取得法院裁定的當年度所得稅申報。如果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尚未下達裁定,那麼依據這些規定主張分別申報是不行的。
夫妻合併申報的例外
無論夫妻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分別財產制」也無法改變合併申報的要求。「如果事前已約定分別財產制,還是需要合併申報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所得稅法第15條,納稅義務人和配偶的所得必須合併申報課稅(參照財政部53年12月28日台財稅發第09544號函)。
申請分別提供報稅資料
合併申報的最大問題在於,國稅局在每年的報稅時會預設夫妻雙方的所得資料,這樣雙方都能看到對方的收入。如果不希望另一半看到自己的收入資料,可以在國稅局公告的「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期間內,下載申請文件填寫並提交申請。
提交申請後,申請人或其配偶在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將只能查詢自己的所得和扣除額資料。如果需要查詢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資料,則需另行提供委任書及雙方的身分證明文件進行查詢。
希望以上說明能對即將面臨離婚訴訟的朋友或即將步入婚姻的新人有所幫助。雖然稅務規定要求夫妻合併申報,但涉及夫妻財產的問題,建議大家在婚前充分討論財產制度以及婚後的費用負擔,以便找到最佳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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