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與B結婚數年後發現雙方個性不合,於是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並依法律程序在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根據協議書,A應每月支付新臺幣2萬元的贍養費給B,直到B再婚登記為止。然而,幾個月後,A反悔並停止支付贍養費。儘管B的生活並無困難,但她認為A既然在協議書上簽名,就應該遵守約定。因此,B對A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支付尚未支付的贍養費,並依協議書每月支付2萬元直到她再婚登記為止。A則反駁說,既然B生活無虞,不應該再向他索取贍養費。那麼,在這起訴訟中,B的主張是否合理呢?
一、贍養費的定義
贍養費這個概念在日常語言和法律用語中有著明顯的差異。
(一)一般所稱的贍養費與法律上的扶養費比較接近
日常生活中所說的贍養費,更接近於法律上的扶養費。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這是屬於「生活保持義務」。即便一方的能力有限,也必須犧牲自己去扶養對方,而不是在有餘力的情況下才履行義務。當然,如果一方完全沒有扶養能力,例如罹患重病,則不需承擔此責任。
(二)法律上請求贍養費需符合三個條件
法律上的贍養費規定於《民法》第1057條,即在配偶無過失的情況下,若因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但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 無過失的一方
- 判決離婚
- 因此陷入生活困難
只有在符合這三個要件的情況下,才能依據法律請求法定贍養費。金額則需根據雙方的身份、年齡、自營生計能力、生活水平及被請求者的財力狀況來決定,確保請求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生活困難」是指無法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即便有謀生能力,但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則符合此要件;相反,若無謀生能力但有足夠財產,則不符合要件,也不能依據法律請求法定贍養費。
二、未符合法定贍養費要件是否仍可請求?什麼是約定贍養費?
如果未完全符合上述三個要件,離婚後是否無法請求贍養費?答案是「不一定」。贍養費分為法定贍養費和約定贍養費,前者是根據《民法》第1057條,符合三個法定要件的一方可以請求的贍養費;後者則是離婚雙方自行協議的贍養費,這種贍養費受契約自由原則的保護,具有法律效力。
(一)約定贍養費與法定贍養費的區別
約定贍養費與法定贍養費不同,即使不符合上述三個要件,仍然可以根據契約的約定向對方請求贍養費。換句話說,若雙方在離婚時約定了贍養費,即便收受方對離婚有過失(如外遇)、非判決離婚(如協議離婚)或生活無虞,另一方仍須依約支付。
離婚雙方可以依契約自由原則約定贍養費,這形成了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受法定要件限制。契約自由原則保障了當事人的締約意願和內容,除非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法律不應干涉而應予以保障。
(二)是否可以反悔撤銷或要求減少金額?
約定贍養費不受《民法》第1057條的限制,反悔或不履行義務是不被允許的。雖然支付贍養費類似於贈與行為,但其法律性質不同。因為贍養費約定涉及婚姻與家庭的付出、保障離婚後的生活等,與贈與契約不同。因此,具有給付義務的一方不能依《民法》第408條主張撤銷,也不能依第418條提出窮困抗辯來拒絕履行義務。
另外,由於約定贍養費的性質不同,離婚配偶也無法根據《民法》第1057條請求法院變更或減少約定金額。
三、結論
根據以上說明,案例中的A與B離婚協議書所載的贍養費屬於「約定贍養費」。約定贍養費不受《民法》第1057條的法定要件限制,也不同於《民法》第406條的贈與契約,根據契約自由原則,這份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因此,B對A提起的民事訴訟,要求支付尚未給付的贍養費及每月2萬元的贍養費,直到她再婚登記為止,是有法律依據的。儘管B的生活無虞,A仍需履行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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