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了保障人民的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隱私權及資訊保護,並防止跟蹤騷擾行為侵害,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這項法規的立法宗旨在法條第一條中清楚表明。此法已由總統於110年12月1日正式公布,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這項法律在公布後六個月即開始施行,也就是在今年(111年)6月1日正式生效。
關於跟蹤騷擾行為的相關定義,規範在第三條中。其第一項明確指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是指透過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對特定個人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其意願且涉及性或性別的以下行為之一,導致該人感到恐懼,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 監視、觀察、跟蹤或掌握特定個人的行蹤。
- 透過盯梢、守候、尾隨等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場所或經常出入的場所。
- 以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等語言或動作騷擾特定個人。
- 使用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式干擾特定個人。
- 對特定人提出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
- 向特定人寄送、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向特定人告知或展示可能損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 濫用特定人的個人資料或未經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此外,對於特定個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其有密切社會生活關係的人,如果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其意願且不涉及性或性別的行為,並使其感到恐懼,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屬本法所稱的跟蹤騷擾行為。
此法條的第一項針對的是針對被害者本人的追蹤或騷擾行為,而第二項則規範了針對被害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及其他密切關係人士的情況。但這裡並未提及被害者的姻親遭受追蹤或騷擾該如何處理。「姻親」是指因婚姻關係而形成的親屬,這些人通常與被害者有著緊密的聯繫,因此在未來修法時,應將姻親納入保護範圍。
法條第二條規範了主管機關,因涉及眾多事務,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的主管機關則為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根據其權責範圍,主動規劃所需的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並全力配合相關機關的防制工作。」具體權責如下:
- 主管機關:負責防制政策、法規的研究、規劃及訂定;統計及發布案件數據;提供在職教育訓練;統籌及督導防制工作。
- 社政主管機關:負責保護及協助跟蹤騷擾被害者,推動防制措施及相關宣導工作。
- 衛生主管機關:提供身心治療、諮商及法庭命令的相對人治療計畫等服務。
- 教育主管機關:推動各級學校的防制教育,保障受害者的就學權益,改善校園騷擾事件處理。
- 勞動主管機關:保障受害者的職業安全,推動職場防制教育,提供或轉介身心治療及諮商服務。
- 法務主管機關:負責跟蹤騷擾犯罪的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 其他防制措施由相關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推動諮詢小組,成員應包括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
因各目的事業機關層級不一,「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主管機關僅為縣市政府,未來在執行上若發生爭議,必須注意如何協調處理。
至於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處罰規定,詳見第十八條。該條文分為三項,第一項明訂「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為加重情節,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則明確指出「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一個刑事訴訟法的概念,若犯罪罪名標註「告訴乃論」,則必須由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提告,檢察官才能展開偵查,法院才可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而根據第二百三十三條,「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若被害人已死亡,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皆可提出告訴。
根據最近的新聞報導,「跟蹤騷擾防制法」自今年6月1日施行後,至6月30日剛滿一個月,根據警政署統計,全國共受理案件394件,有6人被羈押。案件中,通訊騷擾最多。警方建議民眾如遇到跟蹤騷擾,應立即報警,警方將立即啟動調查與保護機制。希望警方未來能持續強勢執法,保障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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