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十三日,總統公布了立法院去年底通過的民法修正案,這次修正的重點是將成年年齡從原本的二十歲下調至十八歲。修正的原因在於,現行民法中有關成年年齡的規定早在民國十八年制定,距今已有九十一年。隨著社會的進步,尤其是網路科技的發展、資訊的普及,當代青年的身心發展速度已大幅提升,因此現行法規中對成年年齡的規定已不再符合現代社會的需求。此外,世界多數國家,包括鄰近的日本,成年年齡皆已下調至十八歲。再者,現行法規中,負完全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的年齡為十八歲,這與民法中對成年年齡的規定存在不一致之處,讓人感到權責不符。因此,為保障青年的權益,並與國際接軌,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是合乎時宜的做法。
這次民法修正,不僅將成年年齡下調至十八歲,還同步修正了多項與成年相關的法條。在民法總則中,第十二條的成年年齡修正後,第十三條有關行為能力的規定也一併調整。原本該條文規定未滿七歲者無行為能力,七歲以上者則有受限的行為能力,而已婚的未成年人則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這次修法後,由於成年年齡已改為十八歲,並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修正為一致的十八歲,因此刪除了未成年人結婚後即具行為能力的規定。
除了總則外,親屬編也有多項條文進行了修正與刪除。例如,第九百七十三條原本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不得訂婚,現已修正為男女皆需滿十七歲才能訂婚。第九百八十條則將男女的最低結婚年齡統一調整為十八歲,這意味著男女只要年滿十八歲,就能自主決定結婚,無需他人同意。此舉使男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更加平等,同時避免女性因過早結婚而可能面臨的健康、教育和經濟上的不利影響。
此外,民法第一零四九條有關未成年人離婚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也被刪除,因為修法後,離婚者已不再涉及未成年人問題。同樣地,民法第一零七七條有關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親屬關係的規定,第四項中的「且未結婚」與「或已結婚」等文字也被刪除。
還有,民法第一零九一條原本規定未成年人若無父母或父母無法履行對其義務時,應設置監護人,但修法後,因為未成年已不再涉及結婚問題,因此刪除了相關但書。同樣的,第十一二七條與第十一二八條中的「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也因修法而刪除,因為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已統一為十八歲。
最後,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與第九百九十條因修法已失去實效而被刪除,前者原本規定未成年人結婚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者則規定若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可請求法院撤銷婚姻。隨著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統一為十八歲,這些規定已無需存在。
調整民法成年年齡是社會制度的一大變革,無論對人民或政府機關都將產生深遠影響。為減少這一變革所帶來的衝擊,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了第三之一條及親屬編施行法增訂了第四之二條,明確規定這些修正條文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讓各方有充分時間準備,迎接這次法規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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