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務案例解析:「斡旋金」是什麼?
王先生在東區擁有一間待售店面,買方通過仲介進行價格談判。由於雙方對價格仍有分歧,仲介建議買方先支付30萬元作為斡旋金,以顯示購買誠意並提高成交機率。買方在支付斡旋金時,還簽署了一份斡旋金收據,該收據明訂期限為五天。如果屋主在期限內同意出售,斡旋金將自動轉為定金,並成立買賣契約。
(一)王先生同意買方的出價後,若買方突然反悔不購買,王先生是否可以直接沒收30萬元的斡旋金?
(二)若買方發函撤回出價的要約,王先生是否可以沒收30萬元的斡旋金?
解析:
(一) 根據斡旋金收據的規定,若屋主在期限內同意出售,斡旋金將轉為定金。根據《民法》第249條的規定,若買方反悔不購買,賣方有權沒收全部定金。因此,王先生有權沒收30萬元的斡旋金。
(二) 如果買方在王先生承諾之前撤回要約,除非斡旋金收據另有約定,王先生應無條件退還30萬元的斡旋金給買方。
二、「斡旋金」與「定金」的區別
從賣方的角度來看,為什麼要收斡旋金而不是定金?根據《民法》第248條的規定,當收取定金時,買賣契約即成立。而斡旋金則是在買賣成交之前的保證款項,用以保證買方日後確實以其出價成交,並促進雙方議價。仲介收取斡旋金並不意味著賣方必須按該價格出售,而是提供了出售的誘因。因此,相較於定金,「斡旋金」對賣方可能更有利。
但正如上述案例所示,因為斡旋金在屋主同意出售之前若買方撤回要約,屋主應無條件退還斡旋金。如果30萬元是定金,則無法要求退款。這就是「斡旋金」與「定金」的主要區別。
三、「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在議價階段結束後,仲介會安排雙方簽署正式的買賣契約,通常付款階段會分為三期或四期,例如簽約時支付10%、用印時支付10%、完稅時支付10%、尾款支付70%。如果買方在簽約並支付10%簽約金後突然反悔,契約上通常會規定賣方可以解約並沒收買方已支付的全部價金(即10%的簽約金)。此時,買方可能會向法院請求酌減違約金,要求賣方退還部分簽約金。
如前所述,如果買方支付了定金後反悔,賣方有權沒收全部定金,這不同於違約金,後者可能會被法院酌減。在實務案例中,若契約書中記載「第一期簽約金(含定金)」,賣方是否可以將已付價金視為定金而主張法院無權酌減違約金?法律上來看,定金既然已成為價金的一部分,可能不再具定金性質,這樣就可能存在酌減違約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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