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法院程序的人員,除了大家熟悉的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及律師之外,在家事事件的審理中,還可能涉及一些特定角色,例如家事調查官(簡稱家調官)及程序監理人(簡稱程監人)。這些角色的設置,主要是為了保護程序中弱勢者的權益,以及考量家事案件不宜公開的隱私特性。本文將針對家調官與程監人的法律規定、工作內容及角色性質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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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二、家調官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3條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家調官的主要工作是根據法官的指示,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並撰寫調查報告,有需要時也會出庭表達意見。
(一)為什麼需要家調官?
家事事件的背後原因往往不只是法律問題,還涉及心理學、教育學或社會學等專業領域。例如,為什麼孩子在父母面前出現忠誠衝突?目前孩子的心理狀態適合什麼樣的探視方式?應該接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個人,其生活狀況如何?由誰來照顧較為合適?這些涉及跨領域的事實調查,超出法官的專業範疇,因此需要家調官的協助。
(二)家調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當家調官接到法官的委託調查後,首先會安排時間進行訪視,訪視類型主要分為「到院訪視」和「家庭訪視」,具體次數和形式依個案而定。完成訪視後,家調官會根據觀察結果撰寫調查報告,作為法官判決的參考依據。如果法官認為必要,還會要求家調官出庭說明。除了調查工作,家調官也可能進行勸告、協助轉介社會福利資源等任務。家調官的背景非常多元,不限於法律專業,事實上,許多家調官並非法律系畢業生,而是來自其他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
三、程監人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0條等規定,設立程監人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未成年人、受監護(輔助)宣告人、安置人或重病者能夠充分表達意見,保障他們在程序中的權利。
(一)為什麼需要程監人?
立法理由指出,設置程監人是為了促進程序進行的公平性,並平衡程序中應受到保護者的利益。上述這些人在程序中往往無法完整表達意見,尤其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中較為常見。無論孩子是否為當事人,他們都有參與程序的權利,但在實務上,他們可能受到主要照顧者的引導或壓力,無法自由表達意見或了解程序上的權利。此時,程監人便會以孩子的立場出庭協助表達意見,並主張權利。此外,法院也可要求程監人針對特定事項提出報告或建議,作為判決的參考依據。
(二)誰來擔任程監人?
與家調官屬於法院內部編制不同,程監人並非法院人員,通常由律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或精神治療師等專業人士透過法院程序選任,並收取一定的酬金後,擔任此職位。
四、結語
簡而言之,家調官可以被視為家事法官的左右手,而程監人則是受監理者的權利守護者。雖然兩者的職責不同,但其目標都是為了確保家事事件的公平及有效進行。家事案件往往源於長年的情感糾葛,比起案件本身,當事人心中的結才是問題的根源,這與一般的金錢糾紛不同,因此需要法律外的專業人士協助。也希望更多相關領域的畢業生能投入法院實務,為家事事件增添更多溫度和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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