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例1:A與B已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中約定:「本契約的變更,須經A、B雙方同意,並作成書面,蓋章或簽名。」後來,書面契約內容經過塗改,但塗改處只有A的蓋章或簽名,那麼該塗改處的內容是否有效?
例2:假如例1中的約定內容改為:「本契約的變更,須經A、B雙方同意,作成書面,並蓋章或簽名,否則無效。」這樣的話,結論會有不同嗎?
例3:A與B簽訂了書面契約,但未明確約定契約變更須用一定的方式。後來,書面契約內容被塗改,但塗改處只有A的蓋章或簽名,這樣的塗改處內容是否有效?
當書面契約的塗改處只有一方的蓋章或簽名,其效力如何,需依「當事人是否特別約定契約變更需用一定的方式」來判斷:
一、當事人有約定契約變更需用一定的方式
根據《民法》第166條規定,若契約雙方約定契約變更須用一定的方式,在這種方式完成前,推定契約變更不成立。此推定屬於法律上的推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8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提出反證推翻。
在例1中,如果A能證明當時契約約定變更方式的目的僅為保全證據(即證明雙方所同意的內容),且A和B確實同意了塗改內容,則即使塗改處只有A的蓋章或簽名,不符合雙方蓋章或簽名的約定方式,也不會影響塗改處的效力,換句話說,塗改內容是有效的。
但在例2中,契約中明確約定未經A、B雙方蓋章或簽名則無效。因此,法院很可能認為該契約「一定的方式」為變更契約的必要條件,而非僅僅是保全證據。因此,若B未在塗改處蓋章或簽名,則該塗改處的內容無效。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契約變更須用一定的方式
在例3中,A與B並未約定契約變更必須用特定方式,因此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的規定,只要A和B都同意該塗改內容,則對雙方具有拘束力。但由於塗改處僅有A的蓋章或簽名,若B主張其未同意該塗改內容,原則上A須依法律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雙方均已同意」。
總結來說,契約塗改的效力取決於雙方是否有約定變更須遵循特定的方式,這將影響法院如何認定該塗改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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