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跨國婚姻變得越來越普遍。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我國在110年內的結婚對數總計超過11萬對,其中約92%的新人均為國內國籍。這意味著每100對新人中,有8對屬於跨國婚姻。當不同國籍的人組成跨國婚姻時,首先會面臨選擇適用哪一國法律來辦理結婚的問題。根據我國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第46條規定,跨國婚姻的成立應依雙方各自國家的法律來判斷。然而,對於結婚的「方式」,如是否需要向政府機關登記(登記婚)或舉行特定的結婚儀式(儀式婚),則由雙方自行選擇,這可以依照婚姻中任一方所屬國家的法律,甚至是婚禮所在國的法律。例如,臺灣人與日本人結婚,雙方可以選擇依據臺灣或日本的法律結婚,甚至可以選擇到美國結婚,只要符合當地法律的要求,這種婚姻在我國也能夠得到認可。
然而,選擇結婚方式後,跨國婚姻的實際成立仍需依雙方「各自」國家的婚姻成立要件來判斷。例如,我國法規定婚姻的成立要求雙方須年滿18歲,而新加坡法律則要求年滿21歲。因此,若我國人甲欲與新加坡人乙結婚,甲必須依我國法滿18歲,乙則需依新加坡法滿21歲,方可成立婚姻關係。
除了年齡要求,自108年起,我國成為亞洲首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跨國同性婚姻的法律問題也受到更多關注。例如,我國人丙與其同性伴侶日本人丁結婚,雖然丙依我國法可以進行同性婚姻,但丁依日本法則不被允許。依照涉民法第46條,丙與丁的婚姻無法在我國成立,因此無法進行婚姻登記。
針對跨國同性伴侶在我國結婚的困境,內政部於今年1月19日發布了解釋函令,認為相同性別的兩人可以成立婚姻,這已成為我國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若我國人與外國人士申請同性婚姻登記時,依涉民法第46條,若會導致無法成立婚姻(如上述臺日同婚案例),則應依涉民法第8條排除外國法的適用,直接以我國法律作為婚姻成立的依據。簡而言之,在內政部函令公布後,若日本人丁適用日本法會導致不允許同性婚姻的結果,而這與我國公共秩序不符,則應適用涉民法第8條,排除日本法的適用,臺日同性伴侶可直接依我國法律在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雖然我國已放寬同性婚姻登記,但在我國登記的同性伴侶,可能會面臨其本國不認可我國登記效力的問題。
在婚姻成立後,若雙方無法和諧相處並導致婚姻關係終結,則將面臨選擇哪一國法律進行離婚的問題。根據我國涉民法第50條,離婚案件應依雙方共同的「本國法」為準。如果雙方沒有共同的本國法,則依雙方共同的住所地,或最相關的國家的法律進行離婚。例如,若臺灣人與美國人結婚,婚後共同居住在臺灣並工作,若兩人希望離婚,由於雙方沒有共同的本國法,則可以根據他們在臺灣共同的住所,依我國法律辦理離婚。
依我國法規,離婚有「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是指雙方在兩位證人見證下簽訂離婚協議書,並到戶政機關辦理即可完成。若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則必須在符合法定原因的前提下,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我國的判決離婚採取較為嚴格的「過失主義」,即法院必須見到一方有重大不當行為,並使雙方難以繼續維持婚姻時,受害一方才能向法院請求與有過錯的另一方離婚。例如,若一方重婚或遭受另一方虐待等情況。換句話說,僅僅因個性不合,可能不足以成為我國裁判離婚的理由。因此,各國對於離婚的法定標準不同,跨國婚姻的當事人應特別留意。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