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明和春嬌這對夫妻已經攜手走過了30年的婚姻生活。不過,他們各自在婚前都經歷過一次婚姻,並與前任各有一個孩子。婚後,他們並未收養對方的孩子,也沒有再生育其他的後代。婚姻中的志明,專注於家中事務,照料家庭事宜,做到盡善盡美;而春嬌則在外努力工作,為家庭累積了豐厚的財富。某天,志明突然擔心起來,如果自己先行離世,那麼他與前妻所生的孩子會有什麼安排呢?
根據《民法》第1030-1條,當法定財產制關係終止時,夫妻雙方有權對婚後累積的財產進行平分。這一規定的初衷是考慮到婚姻中一方無論是在家中還是外出工作,都是依賴另一方的支持與辛勞。因此,即便是某一方在家中照料家務,另一方在外工作賺取財富,兩人也應該平等分享這些財產。
不過,這個分配權利只有在「法定財產制關係終止時」才可以行使。最常見的終止情形是離婚,另外如果夫妻之一死亡或變更成其他財產制形式,也同樣適用這一條文。
那麼,誰可以請求這種剩餘財產的分配呢?根據上文所述,這一權利主要是為了保障夫妻共同經營家庭的結果,通常是經濟條件較差的一方可以向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請求。然而,根據法院的判例,如果因一方死亡而終止了法定財產制關係,因已經去世,該方不再是權利主體,因此不能向另一方請求分配(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0年度家訴字第161號)。
那麼,志明的孩子該如何處理呢?如果春嬌未曾收養志明和前妻的孩子,且春嬌也在將來去世,那麼這名孩子因為不是繼承人,將無法獲得任何財產。這時可以考慮《民法》第1030-1條第4項的規定,雖然該條文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如果春嬌和志明生前有簽訂契約,承諾將部分財產分配給志明的孩子,或者已經涉及相關的法律訴訟,那麼志明的孩子就可以依照契約或訴訟結果向春嬌主張財產。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該條文中的「契約承諾」與遺囑有所不同。遺囑屬於單方面的行為,因此僅在遺囑中寫明的分配並不符合「契約」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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