泫炫與漂漂結婚多年,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並約定當時1歲的兒子小志由泫炫監護。漂漂在離婚後不久便與阿翔再婚,並生下另一個兒子小豪。泫炫因為工作勤奮,積累了一些財富,目前擁有1,000萬元現金、市值500萬元的股票、10筆土地和2棟房屋。然而,由於泫炫經常在兩岸間來回經商,他擔心自己如果哪天突然發生意外,這些財產可能會落入漂漂的掌控。泫炫擔心漂漂在管理財產時,是否能真正為小志的利益著想,這確實是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有人建議泫炫可以考慮透過信託來解決這個問題,但信託究竟是什麼樣的法律制度?它真的能解決泫炫的困擾嗎?
泫炫的擔憂並非杞人憂天。儘管泫炫對小豪擁有監護權,但若泫炫不幸去世,漂漂作為小豪的生母,自然會成為小豪的監護人(法律稱之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並且對小豪的財產擁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雖然法律規定,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財產等防止濫用監護權的規範,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難以立即奏效。有時候,因為證據不足或不知如何行使權利,使得這些防弊規定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尤其漂漂已再婚,生活重心和利益考量可能不再局限於小豪,這讓人不禁擔憂她在管理小豪名下財產時,是否能完全以小豪的利益為考量。
本文建議,泫炫可以考慮設立遺囑信託來保護小豪的財產。那麼,什麼是信託呢?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做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關係。舉例來說,泫炫可以透過遺囑設立信託,在遺囑中明確指明將部分或全部遺產交付信託。如果泫炫擔心漂漂將來會隨意領取現金使用,他可以在遺囑中指定將1,000萬元現金交由某銀行作為受託人,以小豪為受益人,信託期限可設定為小豪成年之前(也可約定更長,如小豪30歲時)。信託期限結束後,剩餘的信託財產將交付給小豪。在信託期間,只有當小豪的學費、生活費或教育費需要時,才能憑相關單據向受託人申請使用。信託期間內,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也可以事先規定,比如,除保留部分現金隨時可用外,其他現金只能存入定存或購買政府公債,以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性。泫炫若想以其他財產設立遺囑信託,同樣可以遵循這種方式。
透過上述遺囑信託的設計,應能有效防止漂漂濫用權利,損害小豪的權益。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對於遺囑的形式有一定要求,不是隨便寫一寫或用電腦打出來的就能生效。例如,根據實務經驗,自書遺囑必須由本人親自書寫,若用電腦打字則屬無效。因此,只有符合民法有關遺囑的相關規定,遺囑信託的效力才能生效。
第一,設立遺囑信託時,不是只要在遺囑中記載信託事務就能自然發生信託的法律效果,最好同時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來執行遺囑內所載的信託事務。因為其他繼承人不見得樂見信託的存在,若有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繼承人便不得隨意處分與遺囑相關的遺產,也不得妨礙執行人的職務。
第二,遺囑信託中所指定的受託人不必局限於金融機構,一般人也可以擔任受託人,例如泫炫可以指定他的兄弟或父母擔任受託人。不過,相較於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因受到主管機關嚴格監管,較不容易違反受託義務,但金融機構受託時會收取簽約手續費(通常約新臺幣3,000元左右),此外還會收取信託管理費,通常依信託財產資產價值每年收取2‰至5‰的費用,具體費率可以向金融機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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