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年輕女子在網咖包廂中產下一名男嬰,隨後將男嬰連同臍帶與胎盤裝入黑色塑膠袋。警方趕到現場時,發現男嬰已經死亡,而該女子因失血過多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出院後,經檢察官審訊,因涉嫌殺人罪名重大,法官批准羈押她。
【網咖產子後殺嬰,女子遭羈押】這名女子在網咖內產下一名男嬰後,將其殺害並裝入黑色塑膠袋。警方抵達後確認男嬰已經死亡,而女子也因大量失血被送往醫院。隨後,經檢察官調查,她因涉嫌重大殺人罪被批准羈押。除此之外,該女子還可能面臨另一項罪名,即「生母殺嬰罪」。
【生母殺嬰,可能面臨較輕刑罰?】根據刑法第274條的規定,生母在嬰兒出生時或剛出生後將其殺害,相較於一般殺人罪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生母可能面臨較輕的刑罰,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項規定是針對一般殺人罪的特殊減刑條例,立法者制定此條款並非因為生母殺嬰的罪行比其他殺人罪輕,而是考慮到生母在生產過程中的心理狀態可能異於常人,面臨巨大的心理壓力或精神、經濟上的困境,導致她們的行為控制能力下降,因而適用較輕的刑罰。
【生母殺嬰罪在2019年進行了修法】然而,並非所有生母殺嬰的情況都能適用這一條款。除了法條中規定的「生產時、剛生產後」的時間限制外,2019年修法時,立法者在條文中新增了「因不得已之事由」的要求,以進一步限制該條款的適用範圍。立法者新增這一限制,認為這是一項特殊的減刑條例,因此應該有嚴格的限制,避免剛出生的嬰兒生命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至於何謂「因不得已之事由」,修法理由中提到,這可能包括因性侵害懷孕、生產後發現嬰兒有嚴重身心障礙或難以治療的疾病,以及家庭背景、經濟條件等特殊情形,且需經過綜合判斷確定是否屬於「不得已」的情況,才能適用此條款。有學者進一步認為,在判斷「因不得已之事由」時,應考慮生母的主觀心理狀態,即生母是否因不得已的情況產生殺嬰的動機。綜合來看,要適用這一規定,不僅需符合生母在生產時或剛生產後殺嬰的條件,還需證明生母因「不得已的理由」而產生了殺嬰的動機,否則仍將依照一般殺人罪論處。
【嚴格修法是否合理?關鍵在於「不得已」的判斷】回到近期的案例,這名年輕女子最終是否會因殺人罪被起訴並判刑,還是適用生母殺嬰罪,將取決於她在殺害嬰兒時是否存在所謂的「不得已的理由」。法院將綜合考量她是否因性侵懷孕、家庭背景、經濟條件等因素來判斷是否符合「不得已」的情況,並根據相關法律對她進行適當處罰。嚴格修法是在保障嬰兒生命與體恤母親心理壓力與困難之間取得平衡。「不得已之事由」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法院如何判斷母親是否符合這一條件,修法是否合理,仍需在未來的實務操作中不斷驗證。然而,目前的判斷重點將落在是否存在「不得已的事由」,因此不應輕率地認為生母在任何情況下殺嬰都能適用較輕的刑罰,她們依然可能面臨殺人罪的指控。
新聞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103/24150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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