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經遇到過這樣的情況:一個「過度熱情」的追求者不斷用電話和訊息騷擾你,最終迫使你將他封鎖,但他卻開始在你經常出沒的地方,例如公司、學校、或家樓下的早餐店等地守候,試圖給你一個「驚喜」(其實是驚嚇?)。甚至,他可能尾隨你回家,讓你陷入無法擺脫的壓力和恐懼中。這些可怕的行為都屬於「騷擾」,你可以依據《跟蹤騷擾防治法》(簡稱《跟騷法》)來制裁對方,但具體該如何操作呢?
一、什麼行為構成「跟蹤、騷擾」?
「跟蹤、騷擾」是指以各種方式持續或反覆地對特定人進行違背其意願的行為,讓對方感到恐懼並影響日常生活,且這些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以下是常見的8種跟蹤、騷擾行為:
- 監視跟蹤:監視、觀察、跟蹤或掌握特定人的行蹤。
- 盯梢尾隨: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地方。
- 威脅貶抑:對特定人進行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類似言語或動作。
-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
- 寄送物品: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展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 冒用個資:濫用特定人的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二、如何對「跟蹤、騷擾」行為人採取行動?
- 提起刑事訴訟
只要行為人有上述8項跟蹤、騷擾行為之一,即違反《跟騷法》中的「跟蹤騷擾罪」。一般跟蹤騷擾行為屬於告訴乃論罪,被害人提出控訴後,檢察官和法官將依法進行訴訟和審判;若涉及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的「加重跟蹤騷擾罪」,則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會依法提起公訴。 - 核發書面告誡
當警方接獲跟蹤騷擾案件後,將立即展開調查。一旦確認跟蹤騷擾行為屬實,警方會依法開立「書面告誡單」,以書面形式告知行為人已違法。在書面告誡核發的2年內,行為人不得再做出跟蹤騷擾行為,這能有效警告行為人並制止其繼續騷擾。 - 聲請保護令
在警方核發書面告誡的2年內,若行為人仍持續騷擾,依據《跟騷法》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核發後,行為人將被禁止接近特定場所,並可能被要求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或禁止查調被害人戶籍資料等措施。保護令的時效最長為2年,可在屆滿前由聲請人、檢察官或警方申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
三、「跟蹤、騷擾」行為的處罰
- 跟蹤騷擾罪
根據《跟騷法》第18條,若行為人從事上述8種跟蹤騷擾行為之一,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但需注意,此罪屬於「告訴乃論」,即被害人必須主動提告,檢察官無法自行展開偵查,法院也無法自行審理。 - 加重跟蹤騷擾罪
若行為人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進行跟蹤騷擾,則處罰將加重,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 違反保護令罪
若行為人在法院依《跟騷法》核發保護令後,仍違反保護令的規定,將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四、《跟騷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差異
雖然《跟騷法》和《家暴法》都包含核發保護令的程序,並且在某些內容上相似,但兩者的適用對象和內容仍有所不同。
- 行為定義
- 家庭暴力:指對家庭成員實施身體、言語或心靈上的暴力、虐待行為。
- 跟蹤騷擾:指8大跟蹤騷擾行為,包括跟蹤騷擾、盯梢尾隨、威脅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
- 適用對象
- 家庭暴力:僅適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規定的家庭成員,如配偶、同居者、血親等。
- 跟蹤騷擾:只要行為人進行跟蹤騷擾行為,即屬《跟騷法》規範對象。即使加害人是配偶、同居者或其他與生活密切相關的人,縱使行為與性或性別無關,亦適用《跟騷法》。
五、若不服《跟騷法》開立的文書該怎麼辦?
- 書面告誡
根據《跟騷法》第4條,行為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可在「10日內」透過原警察機關向上級機關提出異議。同樣地,若被害人對於警方不開立書面告誡不滿,也可以按照此程序提出異議。 - 保護令
無論是行為人或被害人,若不服保護令內容,均可依法向執行機關提出異議,提起抗告程序。若經審理後認為異議有理由,將停止執行並撤銷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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