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是什麼?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即使原本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後來已不復存在者,亦應返還。」
不當得利是民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指的是某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因某些行為獲取利益,並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 無法律上的原因
行為人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換句話說,法律並未賦予其正當途徑去獲取這些利益。
例如:小明到便當店買了一個便當,按定價付了錢給店家。這時,雖然小明得到了便當,而店家失去了便當,但這屬於合法的買賣契約,根據民法第345條,小明的得利行為是有法律原因的,不構成不當得利。 - 受有利益
所謂受有利益,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與消極增加兩種情況。
- 積極增加:指財產數額或價值有實質提升,例如:某人收到他人匯款100萬元。
- 消極增加:指財產雖然數額沒有增加,但應支付的款項最終未付出,例如:小明本應支付100元買便當,但他卻未付款就拿走便當。
- 他人受損害
這與受有利益相對應,同樣分為積極與消極兩個面向。
- 積極損害:指財產數額或價值實際減少,例如:某人將100萬元轉入他人帳戶。
- 消極損害:指預期本應增加的財產未增加,例如:房東本應收到房租,但房客卻未支付。
- 利益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行為人所獲得的利益必須與他人所受損害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如果利益與損害之間不存在這樣的關聯,那麼則不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第181條規定,因不當得利受損的人可以要求獲利者返還不當得利所得,並包含因該利益而產生的其他收益(例如:占用他人房屋並將其出租,所得的租金也必須返還)。
不當得利的請求時效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時效為15年。如果您因他人的不當得利而受損,必須在不當得利行為發生後15年內提出返還要求,否則對方可主張時效已過,拒絕返還。
不當得利是保護交易公平的重要法律機制,因此,理解其適用情形及法律後果,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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