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是什麼?簡單來說,代位繼承就是「由他人代替原應繼承的人來繼承遺產」。這種情況發生在當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前已經去世,或因某些原因喪失繼承權時,由該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應由該繼承人承繼的財產。
代位繼承的條件
- 原應繼承人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只有當預定的繼承人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時,才會發生代位繼承的問題。
舉例來說,如果被繼承人有兒子或女兒,當其中的子女因民法§1140規定的情形而無法繼承,這時他們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孫子或孫女)才有資格代位繼承。但若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而是由其他順位的繼承人(如父母、兄弟姐妹或祖父母)繼承,即便這些繼承人因民法§1140規定的事由喪失繼承權,他們的子女也無法代位繼承。 - 代位繼承人必須是原應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必須是原應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才能繼承財產。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被繼承人A有一子B,而B也有一子C,如果B因民法§1140規定的原因喪失繼承權,那麼C作為B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有資格代位繼承。但是,若是B的配偶D或其他兄弟姐妹,即便B喪失了繼承權,他們也無法代位繼承。
什麼情況下會產生代位繼承?
- 繼承人(原應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
第一種情況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經去世。當繼承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這些親屬可以代位繼承他的權益。
舉例來說,A有一子B,B有一子C,若B在A去世前已經去世,那麼C就可以代位繼承A的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民法§11的規定,如果兩人以上同時遇難,且無法證明其死亡的先後順序,則推定他們同時死亡,此時仍可適用代位繼承。假設A與B同時遇難過世,C依然可以代位B繼承A的遺產。 - 繼承人(原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第二種情況是原應繼承人因民法§1145第1項所列的各種原因喪失繼承權,這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代位繼承。
根據民法§1145的規定,以下五種情況會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於死,或即便未致死,因該行為而被判刑。
- 以詐欺或脅迫手段,迫使被繼承人立遺囑、撤銷或變更遺囑。
- 妨害被繼承人訂立、撤銷或變更遺囑的自由。
- 偽造、變造、隱匿或毀損被繼承人的遺囑。
-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且被繼承人明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
儘管這五種情況都可能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除了第一種和第五種情況外,其他三種情形只要被繼承人原諒,該繼承人仍可以繼承財產(依民法§1145第2項)。
這些規定看似複雜,但實際上旨在確保財產能夠順利由符合資格的繼承人傳承。了解這些規則,不僅能保護繼承人的權益,也能確保繼承過程中的公平和正義。
【權威徵信婚姻法律24H免費諮詢專線】
0800-2222-55
LINE:@573ybypq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247號19樓之3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