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位男子在成為父親後,因涉毒並加入幫派而入獄,對兩個女兒完全不聞不問。年老時,他因重病成為植物人,最終在市政府協助下安置。但市政府卻要求這兩名女兒負擔父親的費用,甚至承擔扶養責任。這樣的要求合理嗎?這兩位女兒是否能免除扶養義務?如果她們拒絕撫養,會不會構成遺棄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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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案件事實與法院判決說明
兩名女兒接到市政府的通知後,不得不提起訴訟,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你可能會聯想到這是不是類似「斷絕親子關係之訴」?其實不然,臺灣並沒有這類法律條文,這類訴訟稱為「免除扶養義務之訴」,其重點在於能免除原本的扶養責任,卻不影響繼承權。換句話說,當父親去世後,女兒仍然可以繼承父親的財產。
兩名女兒指出,父親在她們年僅17、18歲時便染上毒癮,母親也因故入獄,雙方皆不曾聯繫。她們自幼由祖父母、叔叔、姑姑照顧長大,甚至鄰居都誤以為祖父是她們的生父。讓人驚訝的是,在她們的婚禮上,擔任主婚人的竟是叔叔,而非親生父親。即便偶爾有父親的消息,也是他從監獄出來後,向祖母索要生活費。
至於父親的立場,由於他已成為植物人,法院指定律師為其特別代理人。律師主張,父親在入獄前曾對兩位女兒有過撫養,因此她們仍應負擔父親的扶養責任。即使最後免除了扶養義務,先前市政府支付的安置費用也應由女兒償還,因當時她們仍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法院經審理後,裁定免除兩名女兒的扶養責任,且不需償還過去的費用,原因如下:
- 父親長期未盡撫養義務:法院調查發現,早在大女兒讀小學、小女兒出生之前,父親便已入獄,無法履行撫養責任,事實上也確實未曾撫養她們。
- 證人證詞證明父親缺席:兩名女兒還傳喚了叔叔作證,證明自她們幼年起,叔叔、祖父母和姑姑全力照顧她們,父親僅在索取金錢時才出現。法院認為父親未盡扶養責任的情節重大,因此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
- 免除義務的時效:法院認為,扶養義務的免除應追溯至父親病倒並成為植物人的那一刻。因此,女兒不僅免除未來的扶養責任,也不需負擔過去市政府所支付的安置費用。
二、什麼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這類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實務中還有許多更加複雜的情況。例如,有些子女只有在被父母控告「遺棄罪」時,才意識到自己有撫養責任。或者,有些子女在被送養或領養時,誤以為自己已經與親生父母斷絕法律關係。無論原因如何,最終還是得依據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根據《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第1115條進一步指出,卑親屬(子女)對尊親屬(父母)的扶養責任比對祖父母、孫子等人更為優先。
《民法》第1117條則規定,扶養義務的成立需符合兩個條件:1. 受撫養人無法維持生活;2. 無謀生能力。然而,當子女扶養父母時,即便父母仍有謀生能力,只要無法維持生活,子女便有義務撫養。
有些人可能會擔心:「如果我自己都生活艱難,如何再去扶養父母?」對此,法律也有所考量。《民法》第1118-1條規定,若子女無法自給自足,可以申請減輕扶養義務。然而,對於尊親屬的部分,僅能減輕而不能完全免除,除非是旁系血親才有免除可能。此外,若父母曾經虐待或對子女有重大侮辱、暴力行為,亦可申請免除扶養義務。
三、不撫養父母會構成遺棄罪嗎?
《刑法》中的遺棄罪有嚴格的要件,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時才會成立:
- 必須有法律或契約明文規定撫養責任。
- 必須是主動遺棄,讓對方處於無助狀態。
- 被遺棄者的生命處於危險中。
- 被遺棄者無法自救。
基於這些條件,遺棄罪在實務上難以成立。
最後,若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按照法律,首先負責撫養的是父母的父母(即祖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最後若無人可撫養,則由國家介入安置。法律體現了對親情的尊重,但若遇到失職父母,法律也提供了合適的保護和應對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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