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外遇輔導老師互傳「又想要色色」露骨訊息 夫怒告求償40萬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2025/07/04 12:34〔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新竹市一名施姓男子與宋姓妻子結婚16年,育有一對兒女,施男某日在家使用公共電腦時,使用妻子email帳號傳送信件,赫然發現妻子透過交友軟體,與擔任輔導老師的陳姓網友互稱「寶貝」,還會傳送「想你」、「又想要色色」等Line訊息,宋女並傳送多張裸照給陳男,透過雲端相簿,還有2人出遊的親密合照,施男憤而提出民事訴訟,向宋、陳二人求償16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2名被告連帶賠償40萬元,可上訴。
法院審理時,陳男辯稱2023年5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宋姓人妻,2人只是聊天尺度大,平時相約吃飯、跑馬拉松,沒有發生性行為,兩人見面吃飯、彼此談心訴苦,是為在夾縫中求生存,在彼此苦悶日子裡有一個可以抒發之出口,精神上互相鼓勵扶持,沒有要破壞家庭的意思,還自曝服用高血壓藥物,且有性功能障礙,實際上無法與人妻有性行為,2人往來僅文字性愛。
宋女辯稱與先生從戀愛、結婚分居兩地,只有假日先生會回新竹同居,已沒有夫妻感情,7、8年前先生與她、姊姊開早餐店,今年由她獨自經營早餐店,主張先生藉由傳送資料給廠商時,未經她同意瀏覽她的電子信箱與雲端相簿並下載保存,主張該證據無證據能力。
判決指出,陳、宋之間的往來信件、訊息、影片、照片等紀錄,時常互相表示「每次我們見面都很開心,當然不是指只有性愛」、「一進旅館就幹到天翻地覆」、「內射看著我的子孫慢慢流出來不知道有多療癒」等語,已超過一般成年男女正常社交互動,甚至有發生性行為事實,嚴重侵害施男、宋女的婚姻狀態。
判決指出,施男、宋女為夫妻,無證據證明宋女限制施男不得使用她的email,因妨害他人婚姻權益的不法行為,常很隱密,施男取得證據並非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的方法,相關證物又涉及施男配偶權是否受侵害,認為施男取得證據方法符合比例原則,審酌三方的職業、經濟能力,判處陳男、宋女應連帶賠償40萬元。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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