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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是指契約(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
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
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
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行政契約)。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
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
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
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
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
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契約的分類
契約可依各種標準分為許多類型,下表為常見的法律分類類型
分類方式:
1. 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式契約。
民法中所明文規定、設有特別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
類型舉例:各國民法規定不盡相同,無名契約又稱非典型式契約。
2. 雙務契約為雙方當事人所負之債務具有互為對價(等價)關係的契約。
類型舉例: 買賣、互易、合夥、租賃、雇傭、運送、和解等。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為僅由單方當事人負擔債務的契約,
此類契約並不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危險負擔之問題。
類型舉例:贈與、保證、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無償的委任等。
3.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僅須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須目的物交付之契約。
類型舉例:大多數債權契約、婚約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為須意思表示合致及現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契約。
類型舉例: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
4. 有償契約為當事人之一方為給付,並約定他方須爲對價給付之契約。
類型舉例:買賣、互易、及附利息之消費借貸。
無償契約為僅一方當事人負擔債務之契約,
而負擔債務之當事人不自他方當事人取得對價給付之契約。
類型舉例:如贈與、使用借貸等。
5. 要式契約為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夠成立的契約。
類型舉例:
各個國家規定不盡相同,台灣法律中如民法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730條)、期限逾1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420條)。
非要式契約又稱不要式契約,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契約形式。
近代民法隨契約自由之原則發展,多數契約皆屬非要式契約。如婚約。
6. 要因契約為以給付為成立原因(取得財產上利益為目的)的契約。
類型舉例:民法上的典型契約。
不要因契約為不受原因欠缺使效力受影響的契約。
類型舉例:物權契約、票據行爲、債務拘束、債務承認等。
7. 主契約為不須以其他契約的存在爲前提,而能獨立存在的契約。
類型舉例:一般契約均屬之。
從契約為須以其他契約存在前提的契約。
類型舉例:利息契約、定金契約、違約金契約、保證契約等。
8. 本約為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契約,本約中的基本要素及權利義務關係皆須明確規定。
預約為約定將來訂立特定契約的契約。
類型舉例:婚約。
9. 一時性契約為經一次之給付即可實現債之關係的契約。
類型舉例:買賣、贈與。
繼續性契約為須當事人持續的履行才能實現契約關係的契約。
類型舉例:勞務、僱傭、租賃、終身定期金等。
10. 債權契約為發生債之動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物權契約為發生物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身分契約為融合人格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11. 附合契約為契約一方當事人僅能選擇接受既有契約內容與否的選擇,而無法議約內容之契約。
類型舉例:一般定型化契約
非附合契約為契約雙方當事人均能協議內容的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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